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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農糧署 林傳琦

壹、前言

  現行「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前於去(93)年5月14日配合本署機關改制及業務需要,檢討修正發布實施。為提高申報種稻面積抽查作業效率、強化收購資金管理及改進農戶種稻面積申報不實之處理方式,經重新審視、檢討,據以修正本作業要點,並於本(94)年4月21日發布實施。

貳、修正條文重點說明

  本年4月21日發布修正之「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全文內容請逕上農糧署網站首頁(http://www.afa.gov.tw/)法規及公告項下查閱),全文計14點,茲將修正重點摘錄如次:

一、配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自94年起停辦分區輪流休耕措施,刪除輪流休耕地區種稻者不予收購之規定(修正規定第5點)。

二、為提高查核種稻面積之成效,調整本署所屬各區分署辦理當期作申報種稻面積查核作業之抽查比率為:縣(市)總申報種稻戶數未達1萬戶者,抽查比率應達總申報種稻戶數百分之1以上;縣(市)總申報種稻戶數介於1萬至2萬戶者,抽查比率應達總申報種稻戶數千分之7.5以上,惟抽查戶數不得少於100戶;縣(市)總申報種稻戶數達2萬戶者,抽查戶數至少應達150戶以上。(修正規定第6點)。

三、對於種稻面積申報不實,但未繳交公糧之農戶,放寬為免予處分,惟為避免農戶重複申報不實,增訂變更為固定使用之面積,應於農戶耕地資料檔中扣除。另為確保農民權益,明定農民涉及申報不實情事,農會應採書面方式告知,並配合訂定種稻面積申報不實書面通知書格式(修正規定第十四點及增列附件18)。

四、基於成本效益考量,增列收購公糧專戶之利息結存金額少於300元者得併次期作結存繳回之規定。另為強化資金管理,配合應用電子檔辦理價款批次轉帳作業修正收購公糧專戶名稱、規定專戶提撥作業僅得辦理轉帳不得提領現金,及收購稻穀聯單第1、2聯之附註增列應加蓋轉帳戳記(修正規定第十點及附件7)。

五、為照顧農民及避免衍生民怨,溢繳公糧稻穀價差之扣抵規定修正為「應繳回之公糧稻穀價差,得由該農戶次期作起之保價收購稻穀價款或輪作休耕給付金予以扣抵」,另基於便民原則及考量追繳成本,明定溢繳公糧稻穀價差不超過200元者,比照國稅局漏稅免追繳之規定,免予追繳(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參、結論

  稻米係我國最重要的農作物,對於農村經濟、糧食安全與生態維護甚為重要,因此政府對稻米產業特別重視,採取保證價格收購農民稻穀措施,多年來對穩定市場穀價及照顧稻農生活均發揮極大效果,普獲農民肯定與好評。為確保經收公糧稻穀品質,除依糧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制訂「公糧稻穀驗收標準」,以為驗收公糧稻穀之準繩外,並為順利推動收購業務,研訂本「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乙種,供作農民繳交公糧稻穀及執行單位辦理收購業務之依據。未來,除期許各執行單位確實依前揭驗收標準及收購作業規定辦理外,本署並將強化農戶耕地資料之管理,著重收購前種稻面積之查核,以積極防止虛報種稻違規報繳公糧情事之發生,避免因收購後查獲違規應收回溢繳公糧稻穀價差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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