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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頒布國家稻米政策

農委會國際處 林家榮

  印尼總統Susilo Bambang Yudhoyono為增加農民收益、促進糧食安全及提升鄉村經濟,依據1945年印尼憲法第4條第(1)款規定,於本(2005)年3月2日頒布第2/2005號指令,實施新的國家稻米政策。該項指令要求經濟協調部長、農業部長、財政部長、貿易部長、產業部長、公共事務部長、運輸部長、家庭事務部長、社會事務部長、合作暨中小規模商業部長、國家發展部長與國家發展計畫局局長、國營企業部長、中央統計局局長、家庭企劃協調局局長、投資協調局局長、政府各單位、顧問及市長等相關人員,遵照以下條款:

一、在增加農民所得的前提下,就土地與水資源開發等方面提供補助,以提升稻穀生產力、品質及國家稻穀產量。

二、協助稻農從事多樣化之經濟活動,以提高收益。

三、改進稻米收穫及收穫後尚未去殼前之管理機制,以提升稻米品質並降低損耗。

四、依據以下規範執行政府收購稻米計畫:

(一)乾稻穀:在碾米廠收購價格訂為每公斤1,330印尼盾(約0.14美元)。

(二)已碾製(尚未去殼)乾稻穀:在糧倉收購價格訂為每公斤1,765印尼盾(約0.19美元);在碾米廠收購價格則為每公斤1,740印尼盾(約0.18美元)。

(三)稻米:在碾米廠收購價格訂為每公斤2,790印尼盾(約0.29美元)。

(四)乾稻穀及已碾製乾稻穀之收購品質要求如表1pdf DOCX

(五)稻米收購品質要求如表2pdf DOCX

(六)中央政府收購稻穀由印尼國營農糧公司-Perum Bulog(國家糧食政策之執行單位)負責執行。

(七)除了Bulog以外,地方政府糧食部門亦可收購稻穀。

五、將補貼之稻米提供給貧窮與不易獲得糧食之民眾、社區及團體,且應以本指令第4點自國內農民購買之稻米為優先提供的糧食。

六、可動用國家稻米存糧來提供與分配稻米,以因應緊急情況及維持國內稻米價格之穩定。所動用之國家稻米存糧,應以本指令第4點自國內農民所購買之稻米為優先動用對象。

七、應確保稻米進出口政策可維護農民及消費者之權益。

八、由經濟協調部長負責規劃、實施及評估本指令所頒布之稻米政策。

九、有關第9/2002號總統指令所規範各級政府對於稻穀及稻米之最低收購價格,自本指令公佈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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