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劃設安置大陸船員之漁港碼頭區與水域處理原則簡介

漁業署 林宗善

壹、前言

  「劃設安置大陸船員之漁港碼頭區與水域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係為規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所轄漁港劃設暫置碼頭區之程序以及應設置之硬體設施而訂定,該處理原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4年6月16日農授漁字第0941320998號令公告,全條文共8點,除第8點第3款有關續僱大陸船員規定自95年1月1日起生效外,其餘規定自發布日起實施。

貳、處理原則訂定緣由

  目前政府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工作,國內各行各業均不得僱用大陸勞工,為解決漁業勞力不足問題,考量漁業與陸地具區隔之特殊產業屬性,行政院在不違反未開放陸勞前提下,以「境外僱用作業,過境待業暫置」方式,有條件同意漁船船主於12浬境外僱用大陸船員協助作業,並讓大陸船員以過境方式隨船進港暫置;但在國防安全及治安維護整體考量下,現階段同意大陸船員進港必需在設有岸置處所或暫置碼頭區之指定漁港集中暫置管理。

  但臺灣地區漁港數目眾多,礙於管理與效益以及兩岸關係不確定因素,政府同意選定僱用大陸船員人數較多或港區條件適合之八斗子、新竹、梧棲、東港及南方澳等5處漁港投資設置試辦大陸船員岸置處所,並在前鎮及小港2處漁港設置遠洋臨時岸置處所,其餘漁港可由漁會或民間業者依規範自行投資設置。在未設岸置處所地區,由各縣市政府視其需要,經會商相關單位並在當地海巡或警政單位人力許可下,同意所轄漁港劃設暫置碼頭區原船安置大陸船員,目前共有13個縣市於56處漁港劃設暫置碼頭區供原船安置大陸船員。

  漁港劃設暫置碼頭區原船安置大陸船員對漁船船主而言,較為方便且成本低,但在暫置碼頭區安置大陸船員,易衍生人員管制不易及港區環境髒亂問題,因此有必要強化暫置碼頭區管理措施,為解決暫置碼頭區管理問題,農委會經與相關單位、各縣市政府及區漁會召開2次會議討論後遂訂定本處理原則公告實施。

參、處理原則之主要內容

  處理原則之規範重點如下:

一、未設置岸置處所或暫置碼頭區之漁港,設籍於該漁港之漁船船主不得僱用大陸船員。

  當地如未設岸置處所或暫置碼頭區,開放僱用大陸船員勢必造成人員無處安置問題,為避免日後發生無處安置之窘境致衍生爭端,並促使漁會依規定投資硬體設施以劃設暫置碼頭區,因此必需予以管制。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劃設暫置碼頭區之漁港數量,不超過所轄漁港數量之1/3;離島地區得依實際需求同意於每處離島劃設1處暫置碼頭區。

  考量大陸船員進港暫置係採集中管理政策,暫置地點不宜過度分散,因此各縣市所劃設之暫置碼頭區數量必須予以管制,原則以不超過該縣市所轄漁港數量之1/3為限,但離島地區得基於當地需要,於每處離島劃設1處暫置碼頭區。

三、漁港劃設暫置碼頭區應由漁會設置簡易衛浴、防逃阻絕等硬體設施,並辦理環境清潔工作,所需費用由當地僱有大陸船員漁船船主共同支付。

  為暫置碼頭區之安全管理及大陸船員之生活需求,劃設暫置碼頭區必需要求設置防逃阻絕、簡易衛浴盥洗設施以及辦理後續清潔維護工作,但由使用該暫置碼頭區之漁船船主自行辦理,實務上有其困難,因此透過當地漁會來統合代表提出劃設申請,並辦理硬體設施設置、管理及清潔維護工作,辦理該等工作所需費用,基於使用者付費及管理成本內部化之原則,應由停泊使用該暫置碼頭區之漁船船主共同支付。

四、暫置碼頭區原船安置人數不超過150人

  原船安置人數過多,將造成大陸船員散佈於整個漁港,不易人員集中管理,因此當地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人數超過150人以上者,已達岸置處所或暫置漁船之經營規模,應輔導設置岸置處所或暫置漁船。

五、各縣市政府需在6個月內重新檢討所轄已劃設暫置碼頭區,並輔導漁會完成硬體設施設置,另對目前安置人數超過150人之暫置碼頭區,立即停止新僱、轉僱大陸船員,自95年1月1日起再停止續僱大陸船員,並請於2年內輔導設置岸置處所

  為求早日落實暫置碼頭區管理制度,各縣市政府應限期在6個月內完成轄區內已劃設暫置碼頭區之檢討以及輔導漁會完成設置硬體設施;另對安置人數超過150人之暫置碼頭區,為避免大陸船員人數持續增加,因此凍結僱用(新僱、續僱及轉僱)大陸船員,但為減少對該地區現有僱用大陸船員之漁船船主之影響,對於限制續僱措施延至95年1月1日才實施。另給予2年緩衝期,由縣市政府輔導於當地設置岸置處所或暫置漁船,但該期間暫置碼頭區所需硬體設施仍須依規定設置。

肆、結語

  政府同意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之基本原則為補充國內勞動力之不足,並非完全取代,所以必需予以管制並維持適當比例,另為在漁民需求、治安維護以及環境衛生改善間取得平衡,有必要強化暫置碼頭區原船安置大陸船員管理措施,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確依本處理原則規定辦理,並加強宣導請漁民朋友配合遵守。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7-28:1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