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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民營事業公股股權管理要點簡介

人事室

壹、前言

  依據94年5月4日行政院第2938次會議 謝院長指示,為配合農業政策及作物產銷季節性、地區性需求,更合理有效調節供需,穩定價格,並兼顧提高公司營收及確保農民權益,台肥公司及台北農產運銷公司公股股權應改由農委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

  肥料係農業生產重要資材,肥料穩定供應,價格合理平穩是確保農業永續生產、保障農友收益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之一。台肥公司之肥料具有悠久之歷史及品質信譽,其化學肥料銷售量占國內市場6成,農民對該公司產品有高度認同感,其產品具有市場指標作用。故為維持肥料供應穩定及價格合理,台肥公司公股股權改由本會管理,將可充分掌握該公司經營策略、生產效能、市場供需及國際肥料原物料價格波動等商業情資,有利於國內肥料調節供需,具體維護農民權益。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係經營台灣地區最大規模之果菜市場,年交易約64萬餘公噸,供應大台北地區果菜消費需求,其交易價格為台灣地區果菜交易指標,該公司經營之良窳,攸關台灣地區農民權益至鉅,且遇果菜盛產或風雨災害,果菜供銷失衡,需即時採取供需調節措施穩定價格,以照顧農民權益,並兼顧消費者福利。故農產運銷公司中央政府股權由本會接管,可直接有效監督該公司配合辦理果菜供銷調配,發揮果菜調節功能,確保農民權益。

  本會為維護所主管民營事業之公股權益,督導公股代表依法執行職務,並期爾後能有效監督與管理所主管民營事業(含全國農業金庫公司)營運狀況,爰依據行政院訂頒之「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並參酌經濟部「經濟部所屬事業民營化後公股股權管理要點」及本會「派兼公民營事業與財團及社團法人董監事人員遴派及考核要點」,並考量實務運作情形,研擬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民營事業公股股權管理要點」,並於94年5月20日以農人字第0940080448號通函實施。

貳、要旨說明

  本要點條文計有7點,其重點臚述如下:

一、揭示本要點之法源依據及目的(第一點)

  本會基於維護所主管民營事業之公股權益,督導公股代表依法執行職務,善盡職責之目的,依據行政院93.9.17院臺經字第0930041631A號函訂「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明定應設公股股權管理小組,並規定該小組組成人數、成員及幕僚業務之辦理單位(第二點)

  管理小組基於專業及業務權責分工考量,置委員5至7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農糧署署長、農業金融局局長、會計室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得聘請財經學者專家或會計師提供諮詢。另置兼任執行秘書1人,管理小組幕僚業務由人事室負責辦理。

三、確立管理小組工作事項(第三點)

  該小組工作事項包含公股代表之遴選、考核、解職,股權收買、轉讓之簽辦,公股代表陳報重大事項之簽辦等。

四、明定公股代表之改選、補選、改派及考核程序(第四點)

  公股代表之改選、補選或改派時,由管理小組依該會「派兼公民營事業與財團及社團法人董監事人員遴派及考核要點」所規定之原則條件,研擬公股代表遴選名單,簽陳主任委員核定。公股代表之考核與解除兼任職務,悉依前開要點規定辦理。

五、明訂公股代表聯繫方式(第五點)

  為建立本會與公股代表間之聯繫管道,以管理小組作為與公股代表直接溝通之窗口。公股代表有數人時,為求時效及簡化程序,得由管理小組指定專責代表,負責與管理小組溝通等事宜。管理小組應就公股代表陳報事項,於各事業會商或會議決定前,就本會意見函復公股代表。

六、明列公股代表之職責與義務(第六點)

  公股代表主要之職責與義務如下:

(一)公股代表對於各該事業處理以下重大事項時,應在董監事會議前,表達立場及意見,轉陳本會核示:

  1. 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2.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3. 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4. 財務上之重大變更:

    (1)股利發放。

    (2)增減資。

    (3)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訂定與修正。

    (4)公司庫藏股之買回。

    (5)發行可轉換公司債。

    (6)投資計畫在一定金額以上者。

  5. 訂定或修訂非辦理保證業務之對外保證要則。

  6. 重大之轉投資行為:投資持股比例高於10%或轉投資一定金額以上者。

  7. 重大之人事議案: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常務監察人或其他相當職務之選、聘、解任。

  8. 解散或合併。

(二)公股代表對於事業會商或會議時,以合法方式提出之臨時動議,應就維護公股權益立場,適時提出適當主張。

(三)監察人應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調查權,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及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另應注意督導公司之稽核計畫及內部控制制度,有缺失應即提請公司改善,其調查、審核結果或缺失改善建議應轉陳農委會備查。

(四)專責公股代表應對各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克盡善良管理人之責。

(五)各事業從事轉投資時,公股代表應要求該事業與被投資事業具有控制力之股東簽定認股協議書,並對轉投資行為妥為管理,以確保公股權益。

(六)其他法令規定應負之責任。

七、明定管理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派兼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第七點)。

參、結語

  政府擁有民營事業股權,大部分負有一定的政策目標,而非純投資獲取財政上收益,惟民營事業係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運作,享有充分的自主權,政府不得隨意加以干預,僅得透過公股股權代表的有效參與,方能確保民營事業能在獲取事業盈餘外,並兼顧政府政策目標的達成。本要點明確規定公股代表之選派、考核、聯繫方式及其應負之職責與義務等,藉以建立一定的機制,俾確保本會所遴派之公股代表能善盡職責,以達成行政院將台肥公司及台北農產運銷公司公股股權移由本會主管之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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