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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輔導休閒農場,落實休閒農業法令

輔導處休閒產業科 夏聰仁

壹、前言

  現行「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88年4月30日修正施行前,已存續並列入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應於94年12月31日止完成合法化登記」,本會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邀集地政、環保、水保、營建、觀光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輔導小組,以便有效輔導列入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

貳、專案輔導情形及檢討

  本專案輔導小組已於去(93)年8月3日至10月6日間,分5梯次訪視與輔導包括宜蘭、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等7縣之專案輔導休閒農場20處,瞭解該等休閒農場自列入專案輔導之後至完成合法登記前之執行進度情形,並適時提供必要的協助。

  在這段訪視與輔導期間,本會亦邀請了直轄市、各市政府代表、學者專家及休閒農場業者等積極進行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的相關行政規則修正事宜,並研商通過解決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如何因應新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有關遊客休憩分區之休閒農業設施,其面積由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5%調整為10%案及休閒農場土地完整性之裁量基準案(包括:休閒農場內如含寬度未超過6公尺之道路、水路者,其土地可視為具完整性;休閒農場可以自有連外道路作為建築基準線劃定依據以及休閒農場建築物之審查授權由縣(市)政府逕行審核等)。本年度起,專案輔導小組則預定於6月份至8月份間,再分6梯次訪視與輔導包括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花蓮、台東等另7縣之專案輔導休閒農場,以便全面性瞭解此7縣所轄休閒農場自列入專案輔導之發展進度,及休閒農場在營運與經營管理上所遭遇之問題等,期能在完成合法登記時限內,提供有效的協助。

  去(93)年9月29日本會已以農輔字第0930050962號函請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每兩月填報專案輔導休閒農場輔導進度表以及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直轄市、各縣(市) 政府對其所轄已准予籌設之休閒農場,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辦理定期檢查後之報表。截至本(94)年4月底止,函報相關資料之單位包括台北市、台北縣、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市、澎湖縣、屏東縣、金門縣、連江縣、花蓮縣、台東縣。另外,本會並於94年5月25日以農輔字第0940050523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副首長) 依據本會發布之「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規定」,召集各該府農業、地政(或都計)、環保、建管、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積極協助審查及督導專案休閒農場依限取得經營許可證。

  由各地方政府所送之休閒農場輔導進度表顯示,專案輔導休閒農場之整體輔導進度因涉及環保、水保、地政、建築等相關輔導業務,亟需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或副首長,針對休閒農場設置案出面協調相關局處聯合審查,並予以積極輔導,以便該等農場能順利取得經營許可證。截至本(94)年5月底止,已有台東、彰化、新竹、苗栗等縣,分由縣長或副縣長主持協調與審查會,並指示各該府農業局召集成立聯合審查窗口,其中,彰化縣政府已將「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業使用興辦事業計畫」、「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等3項關係密切但分屬農政與地政主管機關三個單位之審查作業,進行聯合審查,苗栗縣政府更將「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審查作業一併納入聯合審查,顯見該等縣府輔導專案輔導休閒農場的積極實際行動。另外,本會已再函請其他縣市儘速召開輔導進度檢討會。

  在專案輔導休閒農場辦理水土保持計畫方面,經本會輔導處與水土保持局會商結果,於本(94)年5月23日以農輔字第0940050478號函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明確釋示:本會列入專案輔導並核發之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應即屬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利用許可文件」,以利於各專案輔導休閒農場之水保計畫審查及業者依核准之水保計畫,申請施工或申請雜項執照。

  另外,在專案輔導休閒農場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方面,「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位於山坡地,其面積超過10公頃以上,或挖填土石方10萬立方公尺以上者;其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其面積5公頃以上,或挖填土石方5萬立方公尺以上之休閒農場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但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休閒農場內規劃為遊客休憩分區可供建築開發使用之面積,不得超過全場面積10%,並以2公頃為限,亦即90%以上土地仍維持原農業經營型態並兼具生態保育功能性質,其使用強度與遊樂區、旅館等申請全區開發案件有別。因此案經本會與行政院環保署密切聯繫與研商後,現階段努力的方向如下:

(一)環保署對於簡化相關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法令規定,將正式行文「各地方政府環保局」遵循之,期望能收該署之行政命令效果。

(二)環保署同意推薦環評講師,以便在本會本年度由農業策略聯盟協會辦理的北、中、南、東的休閒農業法規講習時,針對休閒農場辦理環評計畫之送審工作,具體的協助當地休閒農場業者減輕費用負擔。

(三)環保署將提供經該署評鑑後可推薦之環評公司名單,供本會轉提供各休閒農場業者參考。

(四)本會將再彙整列入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中,辦理環評時之各項較難解決之問題後,擇期再邀集環保署、內政部地政司及相關地方政府等單位,研商進一步專案解決。

(五)規劃修訂「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以資因應。

參、結語

  現行「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休閒農場申請人得於農業經營體驗分區內之休閒農業設施興建完竣後3個月內,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勘驗,經勘驗合格後,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涉及遊客休憩分區設施者,應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並依相關法規取得營利事業登記後3個月內,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因此,為使專案輔導進度能具體展現,本會已於本(94)年6月6日以農輔字第0940050563號函請各縣市政府依本會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要點」等輔導休閒農場相關法令,加速輔導其所轄專案輔導休閒農場,早日取得農業經營體驗分區之許可登記證,以利後續的輔導作業;至於遊客休憩分區之土地使用變更及相關建築物之申建與營運,仍應約束休閒農場依相關規定積極辦理。

  另外,本會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小組在本年度訪視與輔導列入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期間,亦將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學者專家及休閒農場業者等持續研商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行政規則的執行績效與修正事宜。

參考文獻

  1.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93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規定,93年10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3. 休閒農業相關法規彙編,93年12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4.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93年8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5.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93年12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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