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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教人偽證

葉雪鵬 (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有一位在台北市經營錄影帶出租店的李姓商人,曾經因為店內有惹眼的色情光碟片出租,被當地的警方查獲過。年前警方又光臨他的店,結果再度在店內查到出 租的色情光碟片,就被移送檢察官偵辦,心思細密的林姓老闆娘知道丈夫這次必定難以全身而退,便熟思如何替丈夫脫罪,後來她想到一條巧計,情商經常上門租片的陳姓老顧客到檢察官那裡替丈夫作證人,證明那些被警方查獲的色情光碟片,都是陳姓老顧客在三重市重新大橋下的跳蚤市場買來的,只是那天要還租來的片子,不小心把自己買的片子一併投入這家出租店的還片箱內。陳姓老顧客在老闆娘的一再拜託下總算答應去作證。也許是把事情看得太容易,事先沒有跟陳老闆培養好默契,也沒有套過招,就匆促登場為李老闆偽證。偏巧承辦檢察官是一位經驗豐富的辦案老手,三言兩語就發覺其中大有蹊蹺。便把陳姓老顧客與李老闆隔離訊問,在檢察官嚴詞盤詰下,果然假的真不了,兩個人的答話是各吹各的號,牛頭當然對不上馬嘴,陳姓老顧客在詞窮之下,知道不能再隱瞞下去,就坦白承認自己是經不住 林姓老闆娘的苦苦哀求,不好意思拒絕,又不了解偽證罪的刑罰是這麼重,才答應出來替李老闆偽證。偽證穿幫以後,李老闆所涉的妨害風化案件當然享受不到偽證 的好處。林姓老闆娘與陳姓老顧客卻另被檢察官分別以教唆偽證與偽證罪提起公訴。案件在法院審判中,林姓老闆娘還是嘴硬,不承認自己曾經央求過陳姓老顧客出 來偽證,還說陳姓老顧客原來所說的都是實情,色情光碟片的確是陳姓老顧客投入店內的還片箱。所以會翻供是怕會被他父親責罵。後來法官參考了檢察官提出的通 聯紀錄,顯示李老闆的錄影帶出租店電話,過去都沒有與陳姓老顧客家電話聯繫過,案發後那幾天卻往來頻繁。因此不採信林姓老闆娘的說法,認定她有教唆偽證, 把林、陳兩個人都依偽證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法官認為陳姓男子在檢察官偵查中就坦白自己的偽證行為,犯罪後態度良好,給他緩刑三年。至於那位老闆娘 在審判中還狡辯卸責,犯罪後的態度不好,就沒有給他緩刑。也就是說她必須要去坐這五個月的牢。
  國中生曾永盛看到這則新聞報導,覺得這位錄影帶出租店的老闆娘,為了要挽救涉及刑案的老闆,要他的顧客為老闆說謊,結果讓無辜的顧客吃上偽證的官司,真是不應該。不過,他從新聞敘述的經過情形來看,這位老闆娘好像沒有在檢察官面前作過證,只是出面拜託那位老顧客出來作證而已,為什麼也會與那位說謊的顧 客一樣,都被法院判處偽證罪?很想知道個中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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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謊,似乎是不少人或多或少都有的經驗。有些場合,說上一兩句所謂「善意謊言」,縱然事後被人拆穿,也不會有人指摘,而且還有人會認為理所當然。像一 個人得了絕症,生命只剩下幾個月,醫生、家人通常都不會直接讓患者知道實情,若患者問起病情,都會睜眼說瞎話,「很好!很好!」所以謊言在有的場合說說, 雖然不很適當,但也不致引起軒然大波,可是千萬不能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作證的時候說謊。否則就會步上那位陳姓顧客的後塵。因然刑法中有一條偽證罪,是專門 用來對付證人在作證時說謊的刑罰。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 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中所列的犯罪構成要件之一的「虛偽陳述」,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說謊」。但也不是說了一 句謊言就得接受七年以下的重刑處罰,還要符合幾個犯罪構成要件,像要「具結」。具結的意義,就是向法官或者檢察官表明,自己所說的話句句真實,若有不實願 意接受偽證罪的處罰。另外一個要件,所說的要是「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說些無關痛癢的謊言是不會成立偽證罪的。至於那位老闆娘並沒有在檢察官面前具結 以後說謊,為什麼也會成立偽證罪,依新聞報導,法官是以教唆偽證罪處罰她。刑法上的教唆犯,依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是指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而言。像那位 陳姓男子只是錄影帶出租店的顧客,那店的老闆犯了罪干他什麼事,若不是老闆娘苦苦求他,他才不會主動出來作偽證。所以老闆娘是教唆他犯罪的教唆犯。教唆犯 是依所教唆的罪來處罰。受教唆的陳姓男子成立偽證罪,教唆他偽證的老闆娘也要受到相同的偽證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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