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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保護司性侵害加害人採尿辦法新聞稿

  法務部於 7月26日以法令字第0941000852訂定發布「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辦法」,並自94年8月5日施行。

  該實施辦法之訂定,係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款「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得命其接受採驗尿液。」及同條第七項「採 驗尿液之執行方式、程序、期間次數、檢驗機構及項目等,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規定。政府為體現立法者保障婦女安全、維護社會治安之用心,預防性侵害 付保護管束加害人再犯,採行尿液檢驗,並配合測謊、指定居住處所、宵禁及科技設備監控等新制的施行,希望藉由全方位的監控,使民眾得以安心及放心。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行之有年且迭經修正,已建構一個完整的體系, 其對於毒品犯罪者之 執行方式、程序、期間次數、檢驗機構及項目之規定,均可作為觸 犯本法之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之參考,故參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會商各相關機關,共同研擬「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全文共計十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揭示本辦法之法源依據及 適用範圍。

二、採驗尿液之執行機關及其備置硬體設備、指派專人辦理等 規定 。

三、採尿人員執行採驗尿液事務時應注意事項及保密義務。

四、規範採驗尿液執行機關應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五、提示觀護人參酌之相關資料,及命受檢驗人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採驗尿液。

六、受尿液採驗之性侵害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應遵守之事項及採尿人員於採尿過程中應注意之事項。

七、尿液檢體之檢驗項目、尿液檢驗之機關(構)及其檢驗作業程序,以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得委託其他檢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規定。

八、規範採驗尿液執行機關以盲績效監測檢體實施測試及判定結果異常之通報義務。

九、檢驗結果發生疑義時之處理。

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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