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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政策

壹、前言

  死刑起源於應報主義,係以國家公權力剝奪罪犯生命權,使其永久與社會隔離,由於手段殘酷,不符刑罰亦具教化之主張,故廢除死刑已漸是世界潮流,許多民主先進 國家已廢除死刑或有條件的廢除死刑,惟是否全面廢除死刑,應視社會發展、法治觀念是否成熟及民眾之共識與支持。根據歷年來所做之相關民意調查,民眾對我國 廢止死刑之意見,始終約有百分之八十的受訪者,表示反對,但如有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等,反對意見則約下降至百分之四 十,可見如有配套措施,並透過教育,導正民眾應報思想,應可逐步凝聚廢除死刑之社會共識。法務部將會透過廣泛討論與研究,凝聚多數民眾支持廢除死刑之共識 後,才會提出廢除死刑的法律修正案,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治安之維護。

貳、我國政府對廢除死刑之措施

一、我國於民國 34 年已簽署聯合國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政府為落實上開人權公約人權保障之理念,業將此二公約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法務部為達成漸進廢除死刑之目標,採取階段措施,除擬將法定刑為唯一死刑之罪,研修為相對死刑外,在刑法修正案中提高數罪併罰有期徒刑上限及無期徒刑假釋門檻之新規定,亦於 94 年 1 月 7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期使無期徒刑未來能替代死刑,配合被害人補償制度之推行,漸進達成廢除死刑之目的。

三、修法內容

(一)爭議甚大且具有多數唯一死刑之「懲治盜匪條例」,業經法務部提案修正廢止。

(二)目前法務部已針對現行刑法中尚存二條唯一死刑之海盜罪,研擬修正為相對死刑中。

(三)於 94 年 1 月 7 日三讀通過之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則篇)中規定替代死刑之配合修正條文。

參、執行死刑人數之統計

  有關近 5 年來,我國執行死刑之人數,因保障人權之理念及相關唯一死刑法規之修正,而有明顯降低之情形,其人數分別為: 1998 年有 32 人、 1999 年有 24 人、 2000 年有 17 人、 2001 年 10 人、 2002 年有 9 人, 2003 年有 7 人, 2004 年僅有 3 人,在法務部逐步推展前述政策下,期能漸進實現廢除死刑之理想。

肆、策進作為

  為落實廢除死刑政策,法務部另對於廢除死刑政策之策進作為如下:

一、民眾最質疑者為廢除死刑對社會治安之影響,因此檢、警人員應落實執法態度,重大刑案應迅速破案、迅速偵結,以積極行動展現維護治安之決心,袪除民眾之疑慮。

二、將持續推廣、宣導被害人補償制度,期以彌平被害人之部分損害。

三、已將死刑政策中英版均張貼在法務部網站上,希冀中外人士均能瞭解廢除死刑為及民主先進國家之主流,並為國際間之共識。

四、於94年1月12日業經修正「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將被告等人就死刑案件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仍在進行中者 ,增列為審核之事由,以保障人權。

伍、結語

  我國政府宣示「人權立國」,對於死刑之立法政策,已深入檢討,惟我國人民於犯罪行為採應報主義之觀念仍然盛行,人權法治教育尚待努力推動,死刑制度或許暫時 無法全面廢除,因此我國政府現階段係以相對死刑取代絕對死刑,以減少有關死刑之立法作為政策目標,並輔以各替代死刑之配套措施,期以階段化方式達成全面廢 止死刑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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