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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農作物寒害救助辦理情形

農糧署 廖銘清

一、前言

  農業是一種依賴自然天候條件極高的產業,其經營所承受天然災害風險遠高於其他。目前農民耕地面積狹小,承擔風險之能力較弱,因此,生產過程中一旦遭受天然災害損失,往往直接影響其收入與再生產能力。

  為紓解此一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80年起持續對於遭受天然災害損失之農、林、漁、牧產業,辦理救助。藉由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之實施,減輕農民遭受天然災害損失,以安定農民生活,穩定農村社會並迅速協助其復耕、復建。

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措施

  農委會於颱風、焚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或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後,立即透過會內農業災情查報系統迅速查報災情,並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辦理救助。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額度原係參酌各類農產品平均生產成本之一至二成訂之。農委會李主任委員鑒於農業投入生產成本增加,為盡政府照顧農民之旨意,自92年9月1日起,經全面檢討各類農產品生產投入成本,調整各類農產品現金救助額度,就原救助標準提高1.5倍,例如水稻之救助額度由每公頃0.8萬元提高為1.2萬元,水果由每公頃3萬元增為5萬元,以減輕農民災害損失。

  另為因應農業天然災害受害較為嚴重局部地區農民之妥適協助,農委會且於94年初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該會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單位)研商,修正調降「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中,包括縣市損害金額、單項農作物受害、鄉鎮轄內農業損失等項救助門檻,並於94年2月24日以農輔字第0940050075號函發布,以嘉惠更多受災迫切需要協助之農民。

三、94年低溫農作物災害狀況

  台灣地區自94年1月中旬起受大陸冷氣團與連續降雨影響,部分地區因低溫與雨害、霜雪造成農作物損傷,其中又以2月中旬之低溫災情最為嚴重,該次低溫造成農作物損失11億2,423萬元,在各縣市之中受害較嚴重之苗栗、台中、南投等3縣,其損失金額達到辦理現金救助標準;新竹縣草莓、高接梨、水蜜桃,宜蘭、嘉義等2縣轄內高接梨受害較重,達到單項農作物專案辦理現金救助標準;此外宜蘭縣員山地區鳳梨、新竹縣海梨柑、雲林古坑地區茶、高雄六龜地區蓮霧等農作物災情,雖未達現金救助與單項農作物救助標準,經各該縣政府主動派員會同農委會各區農業改良場赴實地勘查確認災情,並分別辦理專案補助。

四、94年低溫農作物災害救助辦理情形

(一)現金救助情形:本(94)年查報低溫農作物災害,經農委會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現金救助與專案補助。截至94年6月24日止,總計救助農戶數1萬9,373戶,發放救助金4億9,024萬元(詳見附表pdf DOCX)。

(二)茶園緊急復原補助:鑑於南投、嘉義、雲林等縣部分茶區春茶遭94年2月中旬降下霜雪損害,茶樹受損且需要重新修剪,農委會除依「農業天然救助辦法」每公頃給予1.8萬元現金救助外,為體恤茶農生計,另專案補助修剪費用每公頃1.2萬元,經執行修剪面積1,132公頃,發放補助金1,358萬元。

五、結語

  由於低溫對於農作物之危害較慢且持續時間較長,農政單位除於災害來臨前(如中央氣象局發布低溫特報前)透過大眾媒體呼籲農民做好防範措施,以減輕受災損失外,並應於低溫特報期間密切觀察農作物生育情形,掌握累計災情,適時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行政程序辦理救助,俾能協助農民儘速進行災害後復耕、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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