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農業人口定義與統計分析

統計室 劉玉文˙廖春梅

 

  農業施政措施之擬定需參酌諸多統計資料,而經營主體之農民又為重要關注焦點,依「農業發展條例」,所謂農民係指直接從事農、林、水產、畜牧等生產事業之自然人,即泛稱之農業人口。有關農業人口統計資料因統計標準與使用目的之不同各有其定義及範圍,另為適切照護各年齡層農民,政府個別政策措施亦常另行規範不同適用標準,如農林漁牧業普查、人力資源調查、農民組織公務登記,以及農民健康保險、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等各有其定義、適用對象及含括範圍。前述諸多農業人口數據,常令使用者有所混淆,為利區別應用,茲將各統計資料之定義彙整臚列如後,以利參考比較。

壹、定義與統計

一、農戶人口

  (一)定義:係指農戶內共同居住,並營共同生活之人口,包含因就業及就學未另組家庭經常居住在外,但提供所得一半以上維持農家生活或生活費用一半以上由該農戶提供者;「農戶」者,係指從事農作物之栽培,家畜、家禽及蜂、蠶之飼養等農牧生產事業,或兼有以農業產品、農業設備、場所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農業活動事業,且其耕地面積、飼養數量及全年出售或自用之自營農畜產品價值達特定標準之一般家庭,現行統計係以耕地面積0.05公頃、飼養1頭大型動物、飼養3頭中型動物、飼養100隻小型動物及農業年收入新台幣2萬元為標準。

  (二)資料來源:
  1.行政院主計處,農林漁牧業普查(逢公元0、5年為普查年)。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家戶口抽樣調查(非普查年)。

  (三)數據:93年台灣地區農戶數721,418戶,農戶人口數323萬人,農戶內從事自家農牧業工作者151萬人,占戶內15歲以上人口之57.5%。從事自家農牧業工作者依工作主從關係分為主要工作者、經常幫助者、農忙幫助者及純粹指揮者等4種身分,其中主要工作者近77萬人(專辦53萬人、兼辦24萬人),占從事自家農牧業工作人數之50.9%。

二、農業就業人口

  (一)定義: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年滿15歲之就業人口中,其從事農藝及園藝作物之栽培,家畜、家禽等之飼育、放牧,提供農事及畜牧服務,林木、竹林之種植、採伐,水產生物之養殖、採捕等農林漁牧業工作並獲取報酬者,或每週從事15小時以上農業工作之無酬家屬,均納入農業就業人口統計;惟其中除實際作業者外,尚包含僱用他人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主、漁船主、魚塭主及農場內如管理監督等其他工作性質之人員。

  (二)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人力資源調查。

  (三)數據:93年台灣地區農業就業人口數為64萬人,占總就業人口數之6.6%。若細觀農業就業人口,其中自營農牧就業者(含無酬家屬)53萬人,占農業就業人口82.6%;農林漁牧業受僱者8萬人、占11.8%,雇主8千人、占1.2%;自營林漁業就業人口3萬人,占4.4%。可見農業就業人數中,自營農牧就業者仍占大多數,與農牧戶內專辦自家農牧業工作者相當。(圖1)

三、農會會員

  (一)定義
  1.依農會法第十二條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1)自耕農、(2)佃農、(3)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及(4)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等條件之一,經農會總幹事提報該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且每農戶以1人為限。
  2.農會法於90年1月20日修正,該法修正前以雇農身分加入之現有會員,若繼續受僱從事農業生產者,得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審查認定為會員。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0年12月31日發布實施「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俾使農民申請加入農會會員之資格審查及認定規範,有明確法源依據。按該辦法規定,自耕農依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地,從事農業生產面積至少0.1公頃、室內固定農業設施至少0.05公頃;佃農或承租則併計自有農地實際生產面積達0.2公頃;而從事農業推廣工作者及農場員工則以證明文件送審,分別予以認定。惟該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現仍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或推廣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

  (二)資料來源:台灣省農會,台灣區各級農會年報。

  (三)數據:93年底台灣地區農會會員(不含贊助會員)為101萬人,其會員身分涵蓋自耕農、佃農、雇農、農業推廣工作者及連續服務6個月以上之農場員工,但以從事自家農牧業工作之自耕農、佃農為主,占會員數之92.3%。(圖2)

四、農田水利會會員

  (一)定義: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受農田水利灌排利益,且符合1. 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代表人、2. 私有耕地之所有或典權人、3. 公有或私有耕地之承租或永佃權人,或4. 其他受益人等條件之一者,均為會員。

  (二)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務統計報表(2292-01-04農田水利會團體數)。

  (三)數據:93年底台灣地區依法設立之17個農田水利會,其會員數合計127萬人,較農會會員數高出27.0%,主因農田水利會係將灌排受益農地之所有權或典權人自動予以會員認定,並使其負擔如繳納會費及其他規定應盡義務,不若農會會員係以申請方式加入並受每戶僅得1人之限制,故雖其提供灌排利益範圍未及於全部耕種農民,其會員數仍較農會會員數為高。(圖3)

五、漁會會員

  (一)定義: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依其資格經審查合格可申請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甲類會員:(1)遠洋漁民,(2)近海漁民,(3)沿岸漁民,(4)淺海養殖漁民、(5)魚塭養殖漁民,或 (6)湖泊及河沼漁民;並包含年滿15歲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漁業勞動並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未成年人。
  乙類會員:(1)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2)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或(3)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二)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統計年報。

  (三)數據:93年底台灣地區漁會會員(不含贊助會員)36萬人,其中甲類會員近34萬人。甲類會員中,以漁業收入為標準區分專業及兼業漁民,從事水產捕撈及養殖收入占全年總收入50%以上為專業漁民,50%以下者為兼業漁民,93年底專業漁民23萬人(詳漁業統計年報),占甲類會員68.4%。

六、農民健康保險人數

  (一)定義:
  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農民除已參加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勞工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者外,應一律參加農保為被保險人。

  農會會員參加農保者,無須再經審查,直接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非農會會員參加農保者,須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審查合格後,方得參加農保,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非農會會員加入農保之審查標準如附註。

  (二)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統計年報。

  (三)數據:93年底農保人數為168萬人,農會會員參加者計72萬人,非農會會員參加者約96萬人。原則上農會會員(93年為101萬人)均可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惟因兼業農戶多,故農會會員中計有29萬會員因就業關係另行參加農保以外其他社會保險,如勞工保險等。(圖4)

七、老農津貼核付人數

  (一)定義: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申領津貼農民應符合:1. 年滿65歲,及2. 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之農民,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且會員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之漁會甲類會員等資格條件;惟申領人需未領取如公保、勞保、私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者。而兼具前述條例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費補助或津貼資格條件者可擇一申領。

  (二)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統計年報。

  (三)數據:93年底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核付人數為69萬人,其中漁會甲類會員近2萬人,農保資格老農67萬人。觀察農保65歲以上人數達73萬人,較老農津貼核付人數為高,係因部分老農申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等金額較高補助或資格不符,故未全數申領本福利津貼。(圖5)

八、前述各項農業人口之定義與統計,彙整如表1。

貳、驗證與分析

一、自家農牧工作者:
  依本會農糧署辦理「農家戶口抽樣調查」結果統計,93年「專辦自家農牧業工作者」53萬人,此與行政院主計處「人力資源調查」之自營農牧就業者53萬人相若,顯示2項調查統計結果趨於一致,進而驗證實際從事自家農牧工作之人數。

二、農業受僱者:
  依「農會法施行細則」規定,受僱從事農、林、畜業生產工作者,得以雇農身分加入基層農會成為會員;93年底雇農身分之農會會員7萬4千人,若加上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3千餘人(勞工保險統計年報),則實際農業受僱者為7萬7千人。

參、主要從農人口

  依前述各項統計定義內涵分析,界定主要從農人口,即實際從事農、林、漁、牧業工作,並以其所獲得之報酬為主要經濟來源者,93年計84萬人,分別為專辦自家農牧業工作者53萬人(農家戶口抽樣調查)、專業漁民23萬人(漁業統計年報)、雇農7萬7千人(含漁業受僱者)及農場員工2千人(台灣區各級農會年報)如表2。此類人員為當前農業產出之主要貢獻者,應為政府農業施政之主體。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10-24:65,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