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農民宣導資料(歷史文獻)
家禽
• 前言 |
• 問1:我國加入WTO家禽談判協議內容? |
• 問2:依協議內容進口後對家禽產業之實際影響為何? |
• 問3:政府採取哪些因應對策? |
• 相關事務手續及政府機構等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 前言經過12年的努力及與各國進行2百多場的諮商談判,WTO工作小組終於完成我國入會案的審議。依據農業談判結果,原採地區性限制進口之蛋品、鵝肉、鴨肉及火雞肉等產品,在入會後將全面開放,而原為管制進口之雞肉及雜碎則將以關稅配額(16頁註)方式進口,94年以後更將完全開放自由進口。 由於我國家禽生產資材都仰賴進口,生產成本高,尤其是部位肉(如腿、翅肉)價格幾乎是歐、美等國的1.5-2倍,每公斤價差將近達50元,隨著產品進口量的逐步提高與稅率的逐年降低,養禽業者勢必遭受相當程度的衝擊。為因應此一衝擊,農委會積極輔導提升家禽產業的競爭力,配合新興科技的研發、計畫生產機制的建立、產銷資訊的透明化及相關公共投資的設置,希望可以調整產業結構、降低生產成本、提高運銷效率,進而穩定市場價格,保障農民的收益。此外,由於國產禽肉與禽蛋新鮮、味美的特性是進口產品所無法取代的,農委會也將持續建立國產品的共同標誌,區隔進口產品的市場,另加強檢驗認證制度,確保產品品質。 現代化的農民必須具備市場敏感性,並體認市場已轉變為價格決定生產之時代,故應隨時注意市場變化,調整生產策略;養禽業者也應該體認到全球化的市場將是成本與品質競爭之局面,尤其在產品全面開放後,生產利潤將建立在價格與品質的比較上,換言之,唯有降低成本、提高品質,國產品才有競爭優勢。藉由本文宣資料,希望業者充分了解政府部門研擬的各項措施,並配合政府政令,打贏這場經濟戰爭,減輕我國加入WTO的衝擊,維護產業的永續經營。 問1:我國加入WTO家禽談判協議內容?一、 禽肉部分 雞肉將採取關稅配額方式開放進口,並可採行特別防衛措施,當進口量高於基準數量或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時,可課徵額外關稅。91年雞肉配額數量為19,163公噸,配額內稅率為25%,93年增加為45,990公噸,配額內稅率降為20%;配額外稅率依不同部位肉從量課稅,腿翅肉91年的稅率是每公斤64元,93年降低至54元,其他部位肉91年的稅率為每公斤40元,93年降低至34元,94年起開放自由進口,稅率為20%。另外,入會後火雞、鴨、鵝肉均可全面自由進口,關稅並逐年調降。 二、 雞蛋部分 91年殼蛋、液蛋及蛋粉等產品的關稅將降為20%-30%不等,全面開放自由進口。 三、 禽雜部分 雞心、雞肝、雞爪、雞脖、鴨鵝心及鴨鵝肝在91年必需全面開放;其他禽雜則以關稅配額方式進口,91年配額量為1,836公噸,至93年增加為3,672公噸;配額內稅率25%,配額外稅率91年為400%,93年降低至340%。 問2:依協議內容進口後對家禽產業之實際影響為何?美國雞腿肉到岸價約在每公斤新台幣50元以下,僅為國產品一半價格。估計每進口1萬公噸,可能使我國肉雞產值減少達12億元,直至國內毛雞價格降至每公斤25元時,進口雞肉利潤才有限。此外,雞蛋產業部分則受進口液蛋及蛋粉的衝擊較大。 另大陸地區禽品生產成本較我國低,目前因疫情之故,尚無法輸出禽品至我國,但台商在當地產製的產品未來仍有極大的回銷壓力。因此,業者必須致力降低成本,謀求高品質禽品的生產,並應強化牧場的自衛防疫與衛生管理制度,慎防新城病與禽流感的入侵,避免我國無法以防檢疫條件管制疫區國家產品輸入。 問3:政府採取哪些因應對策?一、 提升生產效率及競爭力 (一) 目標 緩和加入WTO進口禽品影響農民收益,推動生產調整策略,使我國禽品供需平衡,價格穩定,並提升禽品品質與產業競爭力。 (二) 行動計畫 1. 改善種雛品質,提升種禽場育成率 改善種禽場設施,推動種雞場國際標準規範認證(ISO),建立免疫制度統一、品質優良之種雛供應體系。協助改善種雛運輸設備,減少種雛運輸損失。另持續加強禽隻血清抗體檢測及種禽場絨毛檢驗工作,提高養禽育成率。 可以執行本項措施之單位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暨相關研究單位)、相關大學院校、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及中華民國養雞協會等產業團體。 2. 透過策略聯盟(統合經營)體系,降低產銷成本 推動「生產分業、效率分責、利潤分享」的理念,結合飼料、養禽、屠宰、加工及運銷等行業,成為具國際競爭力之策略聯盟統合體。其中肉雞競爭目標為育成率95%,競爭成本為每公斤25元;蛋雞策略目標為每日每隻雞產蛋平均48公克,飼料效率2.3。 可以執行本項措施之單位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台灣農業策略聯盟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中華民國養鴨協會及台灣省養鵝協會等產業團體。 3. 推動設立家禽產業公共投資 獎勵設立家禽屠宰副產物處理場(羽毛精煉場)、液蛋加工廠及輔導屠宰加工場(廠)改善設備,解決羽毛污染問題、促進蛋品多元化及將國內消費剩餘且價值較低之雞胸肉加工後外銷;此外,規劃都會區設立物流中心,建立產地與消費地之直銷通路,降低中間費用。 可以執行本項措施之單位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縣(市)政府、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中華民國養鴨協會、台灣省養鵝協會及台灣區電動屠宰工業同業公會等產業團體。 4. 強化家禽產銷資訊預警系統,穩定產品價格 訂定年度生產目標,輔導農民計畫生產。建立國際家禽產銷資訊動態及產銷預警制度,提供業者據以計畫生產,穩定禽品市場價格。此外,透過產業團體產銷督導委員會及策略聯盟中心之運作,建立產地生產資訊,推動生產資材品質及價格透明化與依據品質計價方式。 可以執行本項措施之單位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縣(市)政府、相關大學院校、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中華民國養鴨協會及台灣省養鵝協會等產業團體。 5. 改善雞蛋計價制度,促進運銷通路多元化 推動雞蛋分類計價制度,另協助改善雞蛋運銷及分級設備,獎勵推廣品牌洗選分級包裝雞蛋及液蛋,提昇鮮蛋與液蛋之品質水準,建立雞蛋產銷調節機制,保障合理鮮蛋產地價格。此外,透過策略聯盟體系及其通路,擴大雞蛋銷售管道,擺脫傳統運銷制度對於價格的掌控,確保農民收益。 可以執行本項措施之單位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台灣農業策略聯盟發展協會及中華民國養雞協會。 6. 建立優良禽品認證制度,區隔與進口產品之市場 建立「CAS優良肉品」、「台灣土雞」、「CAS生鮮蛋品」、「優質鵝肉」及「優質皮蛋」等優良國產禽品品牌,區隔進口產品市場。另加強辦理禽品檢驗工作,確保國產品衛生安全。 可以執行本項措施之單位包括:相關大學院校、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中華民國養鴨協會及台灣省養鵝協會等產業團體。 7. 建立零污染之家禽產業,提升產業形象 提供低利貸款予農民設置與改善污染防治設施,加強研發禽舍惡臭去除與蒼蠅綜合防治技術,並協助監控家禽有機質肥料品質與促銷等工作,建立零污染的家禽業。 可以執行本項措施之單位包括:各縣(市)政府、相關大學院校、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中華民國養鴨協會及台灣省養鵝協會等產業團體。 8. 強化防疫、檢疫(驗)措施 落實自衛防疫工作,防止疫病傳入場內。加強進行新城病全面預防注射,及研發水禽用小病毒及傳染性漿膜炎疫苗。另持續輔導屠宰加工廠進駐經訓練之獸醫師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工作。 可以執行本項措施之單位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各縣(市)政府及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二、 價格穩定措施 (一) 目標 入會後避免大量禽品進口擾亂市場秩序,或農民未及時調整生產策略,導致禽品供需失衡,影響農民收益,農委會將採取緊急措施,穩定市場價格。 (二) 行動計畫 1. 短期價格穩定 (1) 當禽品價格受進口影響,下跌至直接生產成本之90%以內時,除進行產銷資訊分析,加強生產調節外,並辦理各項宣導促銷工作,刺激短期消費量,以減緩產銷失衡情形,促使價格回穩。 (2) 當禽品價格受進口影響,下跌至直接生產成本之80-90%間時,除辦理各項促銷工作外,並緊急收購市場過賸之禽品,屠宰(或加工)凍存、銷毀種雛或種蛋;另辦理短期的停產補貼,減少禽品後續貨源壓力。 (3) 當禽品價格受進口影響,下跌至直接生產成本之80%以下時,除持續辦理促銷工作及減產措施外,另輔導不具經濟規模及競爭力的業者退出,實際調整產業結構。 2. 進口損害救助 當家禽產業因進口而造成損害,由農民及有關團體提供必要資料,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向農委會申請,另亦可由農委會蒐集受損實證主動提出;經調查確認屬實後,則依據「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救助。 三、 確保及擴大市場需求 (一) 目標 除產銷措施及短期價格穩定措施外,長期市場之確保與開發,是保障農民生產權利與生計的不二法門。農委會將採取措施,開發國內外禽品市場,穩定消費量。 (二) 行動計畫 1. 了解國內外消費動向,研發各式加工產品,開創新興消費方式,促進禽品消費多元化;此外,透過策略聯盟體系及相關單位,宣導國產品特色優點,與協助開發內外銷市場,擴大禽肉、蛋的消費量。 2. 辦理各類系列性行銷宣導活動,依據季節性、區域特性及文化背景,引導形成各種飲食型態或習慣,帶動消費流行趨勢。 可以執行本項措施之單位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台灣農業策略聯盟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中華民國養鴨協會及台灣省養鵝協會等產業團體。 相關事務手續及政府機構等對於有家禽生產調整計畫、生產技術改良及進口救助等相關問題,請就近向縣政府農業局、農民團體、農委會農業試驗場所或農委會等單位查詢。聯絡電話如下: 農業委員會 台北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 桃園縣政府 新竹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 台中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 農業局畜產課 06-6326301 台南縣新營市明治路36號 高雄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 台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 台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基隆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 台中市政府 嘉義市政府 台南市政府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02-23638724 台北市溫州街14號4樓 台灣農業策略聯盟發展協會02-25599383 台北市長安西路106號7樓之3 中華民國養雞協會02-23651110 台北市南昌路二段192號2樓之2 中華民國養鴨協會04-22855802 台中市國光路250號(農產運銷系轉) 台灣省養鵝協會04-28933502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寮湖路5之1號 台灣區電動屠宰工業同業公會02-23915790 台北市和平東路1段177號4樓之13 中華民國禽肉行銷發展協會02-27849500 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1號11樓之1 註:關稅配額管理措施,即針對特定貨物訂定進口數量,在此數量內適用海關進口稅則所訂之較低關稅稅率(以下簡稱關稅配額內稅率),超過數量部分則適用反映國內外差價之高關稅稅率(以下簡稱關稅配額外稅率)。 |
- 發布日期:9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