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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結語

  臺灣農業必須從「生產型農業」轉型為「新價值鏈農業」,亦即要將以耕作為核心思考的農業,轉變為以「價值鏈加值」的概念來擴大農業的價值,包括農業經營、人、地與水資源,亦須因應農業延伸價值鏈的概念進行結構調整,經營效率化、人力年輕化、農地與農業用水利用的合理化均需配套推展。本會持續務實檢討農業施政與相關法令,朝彈性、鬆綁及滾動式調整以因應各項挑戰,發揮資源整合效益,落實推動調整耕作制度活化休耕地、自由經濟示範區—農業加值、培育新生代農業從業人員及發展幸福永續的新農村,形塑臺灣農業成為年輕化、有活力、高競爭力且所得穩定之樂活農業。

  大院於上會期中,共計三讀通過增訂漁業法第 39 條之 1 、第 41 條之 1 、第 41 條之 2 、第 64 條之 2 及第 69 條之 1 條文;並修正第 41 條、第 43 條、第 44 條、第 60 條、第 64 條及第 65 條條文,感謝 大院委員的支持。本會當據以推展政務。

  為落實政策並因應施政需要,持續積極研擬相關法案,本會期計有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森林法第 50 條、第 52 條修正草案及肥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5 項法案亟需 大院支持,期能在本會期優先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敬請

賜予指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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