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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養豬產業因應對策

壹、產業現況

  自八十六年三月台灣地區發生口蹄疫後,因豬肉無法外銷日本,致台灣地區養豬產業需轉型為完全內銷,因此養豬規模需配合市場需求予以調整。近三年(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養豬產業產值分別為488億餘元、614億餘元及520億餘元,其產值居單項農業產值之首,八十九年產值佔整體農業產值之13.02%。而與養豬有關之從業人口(包括養豬、飼料、動物用藥品、獸醫、屠宰、肉品加工及化製等業之人員),估計約六十萬人,養豬業加上相關產業之年產值則超過1,000億元。因此,臺灣地區之養豬事業,除繁榮農村經濟外,因其涉及層面廣,對社會安定亦具影響力。

  因國人傳統上喜食腹脅肉,造成腹脅肉需求高,價位比美腿肉,且豬雜碎亦因國人喜食而具高經濟價值。又我國因飼料依賴進口,土地昂貴所造成之高密度飼養、疾病及育成率等問題,使國內毛豬生產成本為歐美養豬先進國家之1.2至1.7倍,因此國內須靠腹脅肉與豬雜碎之管制進口及其在國內之特殊需求與價位來提高整體毛豬產業之競爭力。

  據評估國內於入會前給予美國豬肉頭期款後,國內自給自足之在養頭數約為700萬頭。為加速產業結構調整,本會已於八十八年七月完成養豬戶離牧計畫。據統計,台灣地區計有5,070戶養豬戶完成離牧。又據九十年五月底「台灣地區養豬頭數調查」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台灣地區養豬戶數計14,763戶,豬隻在養頭數為7,392,952頭,平均每戶飼養501頭,豬隻平均直接生產成本為每百公斤3,797元。

  另據統計八十七年、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每百公斤豬價分別為4,533元、6,168元及4,675元。由數據資料顯示,台灣地區三年來養豬產業結構已轉型為以完全內銷為主,且產銷維持平衡之狀況。

貳、 入會諮商結果

一、入會前後貿易措施

(一) 入會前:
  依現行進口簽審規定,豬肉及其產品除豬腹脅肉及豬雜碎外,餘均已開放進口,而於入會前,自八十七年七月起同意以頭期款方式每年自美國進口5,000公噸豬腹脅肉及7,500公噸豬雜碎。另於八十八年七月起增加開放美國以外之國家1,160公噸豬腹脅肉及2,500公噸豬雜碎進口,惟自去(八十九)年則將上述二類配額全數改以全球配額方式核配。

(二) 入會後:

1. 豬腹脅肉部分:
  入會後豬腹脅肉採關稅配額方式開放,自2005年開放自由進口,我國可採用特別防衛措施(SSG)。關稅配額進口方式如次:

(1) 關稅配額數量:入會第一年為6,160公噸,2004年為15,400公噸。
(2) 配額內稅率:入會第一年15%,2004年降至12.5%。
(3) 配額外稅率:入會第一年60%,2004年降至50%。

2. 豬雜碎部分:
入會後豬雜碎採關稅配額方式,自2005年開放自由進口。我國可採用特別防衛措施(SSG)。關稅配額進口方式如次:

(1) 關稅配額數量:入會第一年為10,000公噸,2004年為27,500公噸。
(2) 配額內稅率:入會第一年為25%,2004年降至15%。
(3) 配額外稅率:入會第一年為310%,2004年降至265%。

二、SPS相關規範

(一) 依據國際畜疫會發布之動物疫情資料,公告非疫區國家名單,並依「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條件」辦理擬進口豬肉產品國家屠宰場及加工廠之查核。

(二) 豬肉及豬雜碎屬經濟部標準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

參、 對產業之影響

一、 我國於入會前雖以頭期款方式開放豬腹脅肉6,160公噸及豬雜碎10,000公噸進口,惟由於養豬產業經由離牧措施之實施,已完成產業結構之先期調整,是以產銷仍能維持穩定。

二、 我國於入會後養豬產業隨進口配額之逐年增加,並於西元2005年完全自由開放,毛豬飼養頭數仍需配合市場機能及進口數量予以調整,其最大之衝擊經評估將由目前產銷平衡之700萬頭降至600萬頭。

肆、產業目標及定位

一、建立環境容許且具國際競爭力之產業

  建立環境容許且以內銷為主產銷平衡之產業,推動台灣優良黑毛豬生產體系,區隔國外種豬市場;強化優良種豬精液供應體系及加速改良豬隻品質,配合產業發展需求,改良豬種及發展具競爭性之特殊性能品系;強化契約產銷及統合經營制度,推動養豬場認證及查核制度,提昇經營效率及競爭力。

二、提昇國產豬肉品質

  加強國產品品牌認證制度,輔導國產優良豬肉品牌之建立,配合統合經營體系,推動標準作業流程管理制度,強化屠宰衛生檢查與豬隻藥物殘留監控體系,提昇國產生鮮豬肉品質及販售場所衛生,輔導肉品市場多角化經營及轉型,並加強研發多元化適合國內外市場需求之畜禽加工產品,提高產品附加價值,以提供消費者健康衛生安全之豬肉產品。

三、清除及監測豬隻重大動物傳染病

  落實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輔導養豬戶落實自衛防疫體系,防止疫病之傳播,儘速達成清除之目的並監測外來惡性動物傳染病。

伍、產業調整策略與因應措施

一、生產調整策略

(一) 建立台灣優良黑毛豬生產體系:

1. 蒐集田間優良黑毛豬種,配合市場區隔及消費者需求,運用育種技術和生物科技,加強選育具特殊性能之黑毛豬,並予推廣及辦理黑毛種豬之中央性能檢定。
2. 輔導不具成本競爭力惟生產設備較完整之非黑毛豬飼養戶,飼養黑毛豬,擴大黑毛豬生產比例。

(二) 強化優良種豬精液供應體系:

1.興建優良種公豬精液供應中心,建立優良種公豬供精及人工授精推廣體系,提高農戶使用豬精液之普及率。
2.加速改良豬隻品質及開發國際性種源市場,配合產業發展需求,改良豬種及發展具競爭性之特殊性能品系,輔導種豬場八場通過ISO品質認證;整合全國種豬資料庫,建立豬隻品種改良資料。

(三) 建立契約產銷及統合經營制度:
  建立契約產銷及統合經營制度,推動養豬資材共同採購及統合經營制度,加強橫向與縱向整合,及推動產業聯盟,以發揮經濟規模效率,進而提升技術及產銷效能。

(四) 推動養豬場認證及查核制度:
  研訂養豬場生產環境及飼養管理準則,建立養豬場認證及查核制度,生產安全衛生健康國產豬肉之模式。

二、運銷調整策略

(一) 輔導國產優良豬肉品牌之建立:

1. 配合統合經營體系,推動標準作業流程管理制度,產製高品質、衛生、安全的畜產品;積極建立國產畜產品標章制度,以增進消費者對國產畜產品品牌的認知與支持。
2. 發展市場導向之畜產工業,提升產品附加價值,利用食品加工技術,加強研發多元化適合國內外市場需求之畜禽加工產品,提高產品附加價值,在掌握關鍵性技術,結合國際行銷策略,開拓國外市場,增進業者收益。

(二) 提昇國產生鮮豬肉品質及販售場所衛生:

1. 積極輔導廠商生產屠宰作業並運用部位肉消費差異,生產生鮮、冷藏之豬肉產品,符合國內市場需求,使國內生鮮並與國外產品區隔,使開放豬腹脅肉及豬雜碎肉自由進口,國內生鮮豬肉及冷藏肉,維持目前之百分之百自給率。
2. 輔導零售肉商業者導入溫控之肉攤,販賣經屠體檢查及來源明確之國產生鮮豬肉,以突顯國產豬肉的鮮美特色,爭取國人支持。

(三) 輔導肉品市場多角化經營及轉型:

1. 輔導肉品市場結合農民組織,運用合法屠宰設備及設置屠體分切處理中心,增強肉品市場多角化經營效率。
2. 推動北、中、南三地肉品市場轉型為生鮮肉品集貨與物流配送中心,整合下游生鮮豬肉販售業者,建立合作銷售通路網,減少豬肉及相關產品運銷層次。

三、資源調整策略

  輔導離牧不離農者,轉至尚有發展空間之設施栽培、室內養殖、農產初級處理、加工等產業,並委託相關單位開辦養豬農民第二專長訓練。

四、防疫檢疫調整策略

(一) 清除及監測豬隻重大動物傳染病:
  落實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輔導養豬戶確實執行「清除豬瘟及口蹄疫所需疫苗及其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全面性預防注射,嚴格管制未完成預防注射豬隻之買賣和屠宰,並加強肉品市場、繫留場及車輛之消毒,防止疫病之傳播,儘速達成清除之目的並監測外來惡性動物傳染病。

(二) 輔導養豬戶落實自衛防疫體系:
  輔導養豬戶落實自衛防疫體系,加強實施飼養場所及設備之消毒,飼養環境之改善,動物之隔離及病媒之驅除等衛生安全措施,並加強餿水養豬戶之管理,防止疫病傳入場內。

(三) 建立豬隻藥物殘留監控體系:

1.依據動物用藥品及含藥物飼料添加物管理之相關法規,加強動物用藥品及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管理,確保其品質並正確安全使用。
2.加強辦理肉品市場及養豬場豬隻殘留藥物之檢測監控工作,並建立逆行追蹤輔導改善系統。

(四) 強化屠宰衛生檢查:

1.落實「畜牧法」建立事權統一之畜禽屠宰管理制度,持續、有系統的訓練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依據「屠宰衛生檢查規則」執行檢查,以提昇肉品衛生安全水準。
2. 督導屠宰場依據「屠宰場設置標準」及「屠宰作業規範」,改善硬體設施,實施屠宰衛生作業,降低肉品污染機率,強化國人肉品消費衛生安全,並加強查緝取締違法屠宰行為,以杜絕不適人類食用肉品流入市面。
3. 依WTO之SPS規定,建立國外屠宰廠、加工廠之查廠制度,只准符合國內水準和法規之屠宰廠和加工廠所產之肉品輸入我國,並加強進口畜禽產品檢驗,保障消費者之衛生安全。

五、農民福利調整策略

養豬產業因進口所造成之損害,依「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及基金相關規定辦理救助。

六、其他調整策略

(一) 加強國內、外產銷資訊體系建立及蒐集,並於適當時機發布產銷預警訊息。

(二) 輔導水源保護區內養豬戶依法停養: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及「自來水法」相關規定,配合環保單位輔導位於上揭法規劃定之水源保護區內養豬戶依法停養,並據以協助辦理拆遷補償。

(三) 配合環保法令落實養豬污染防治工作:

1. 輔導業者改善污染防治設施,將污染防治成本內部化。
2. 檢討現行污染處理技術,輔導農民進行污染減廢、資源再利用與牧場綠美化。
3. 協助養豬團體配合法令建立產業污染管理體系。
4. 加強未設置污染防治設施與埋設暗管、偷排等情節重大之污染農戶,建請環保單位加強管制稽查。

(四) 輔導養豬場、化製廠及屠宰場,加強斃死豬及廢棄物(污泥、豬毛及豬蹄等)處理。

(五) 捐助「中央畜產會」資金:繼續捐助「中央畜產會」資金,供作淘汰、收購、屠宰、凍存及促(拓)銷等相關調節措施之用,強化入會前後產銷調節效能。

七、短期價格穩定措施

  當毛豬產地價格下跌至直接生產成本以下時,視情況採取以下安定措施:

(一) 當毛豬拍賣價格(微幅)下跌至直接成本90%以內時擬採措施如下:

1. 召開產銷協調會議,協商生產數量及價格穩定措施。
2. 加強國內產銷調節宣導。
3. 國產豬肉產品促銷。

(二) 當毛豬拍賣價格(中幅)下跌至直接成本之80%~90%以下時擬採措施如下:

1. 辦理各項產銷調節、宣導及促銷措施。
2. 擬定緊急處理計畫,鼓勵冷凍肉類加工廠商、肉商公會會員及農民團體收購毛豬屠宰凍存,穩定市場供需。
3. 淘汰過剩仔豬及種母豬。

(三) 當毛豬拍賣價格(巨幅)下跌直接成本80%以下時擬採措施如下:

1. 辦理各項產銷調節、宣導及促銷措施,另辦理部分過剩毛豬之屠體凍存措施。
2. 輔導不具競爭力之豬農退出產業。

  • 發布日期:9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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