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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制度簡介及案例說明

一、沿革

  民國78年所設置的主要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制度,其採取之救助措施,包括補助有關產品之收購、加工、儲存、銷售或廢棄,補助調節生產或輔導轉作,以及補助建設該項農產品產銷之公共設施等,而救助案件成立與否,係由「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另為辦理救助之經費所需,行政院並於79年發布「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設置「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由「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專責管理,並逐年寬籌經費,以加速基金之累積。農委會於84年、87年、88年及89年先後修訂公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擴大適用受進口損害救助農產品之範圍,並允許在加入WTO前實施先期產業結構調整措施,以未雨綢繆,協助農民改善經營體質,提升產業競爭力。

二、 救助作業程序

  救助案件之作業程序分為「申請」、「調查」、「查核」及「審議」。救助案件申請時,須由符合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團體或地方政府,檢附申請書直接向農委會提出申請,或經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向農委會提出申請,而農委會亦得主動調查。調查作業方面,由農委會相關單位或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負責機關得指定召集人,視需要成立調查小組,並依申請案件之需要,擇定小組成員,以執行調查業務;調查過程中,得邀請申請單位或相關單位派代表陳述意見或請其補送資料。其餘有關受理、查核及審議則由農委會負責執行。

  為使救助案件之審議及救助基金之運用能有專責單位,農委會特設置「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

(一)「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救助案件之損害認定、救助對象、救助方式、救助期限、救助區域及其他相關事項,委員會置召集人,由農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常設委員5人,由農委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各派代表1人兼任,並依申請案件特性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4至10人為專案審議委員。

(二)「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農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9人至12人,由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經濟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之。

三、損害(或有損害之虞)之衡量指標

  損害(或有損害之虞)之認定,應綜合考量多項因素指標,如進口量、生產量、庫存量、產地價格、生產成本、市場占有率、農民收益及其他相關因素等;該項認定之衡量指標,係先後考量「進口是否有明顯增加」與「進口增加是否有造成損害或有損害之虞」,以及加權平均計算各項因素之「綜合損害程度」。農委會業務單位核計綜合損害程度之結果後,送請「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作為判定「不明顯損害」、「明顯損害」及「嚴重損害」之參考。

四、審議結果及執行救助計畫作業

  救助案件經農委會業務單位或相關機關(構)查核後,如認為有辦理救助之需要,為爭取救助時效,可由農委會業務單位先研擬救助計畫,併同相關資料送請「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其審議結果經農委會核定後即函復申請單位。

  受進口損害之農產品,得依不同損害程度,採取不同之救助措施:

(一)不明顯損害:繼續觀察或採取相關產銷輔導措施。

(二)明顯損害:採取補助有關產品之分級、包裝、收購、加工、運輸、儲存、銷售、廢棄或銷燬等短期緊急救助措施。

(三)嚴重損害:農委會將案件移請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進行進口救濟調查,必要時,可實施提高關稅或限制進口等進口救濟措施。此外,本會亦將配合採取各項短期緊急救助措施及長期救助措施以為因應。

五、案例說明 - 桃竹苗三縣茶葉受進口損害救助計畫

(一)背景說明

  茶為台灣坡地重要經濟作物,茶園面積有21,223公頃,主要分布於南投、台北、新竹、嘉義、桃園、苗栗等縣,茶葉年產量為23,131公噸,年產值達41億元。其中,桃、竹、苗三縣茶園面積為4,935公頃,茶葉年產量為6,475公噸,以供應外銷及國內茶飲料加工原料為主。由於83年進口量達10,388公噸,較前3年之平均值增加41%,外銷量則為4,372公噸,反較前3年之平均值減少17%,導致該地區製茶廠庫存量增加,自84年秋季起拒絕收購國產茶菁,茶農因而遭受明顯損害。

  84年11月初本會召開座談會,決定先行運用「產銷失衡緊急處理」經費提供緊急救助,另由地方政府依據「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提出救助申請,案經「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暨「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復由各該縣政府研提救助計畫,經本會於86年元月核定實施,86年6月底執行完畢。

(二)救助計畫內容

  1. 鼓勵茶農將申報受進口損害之茶園廢耕造林,每公頃補助茶樹砍除費5萬4千元及廢園一次獎勵金10萬元,造林獎勵金另依「全民造林運動綱領及實施計畫」規定20年給予獎勵金每公頃53萬元。

  2. 鼓勵茶農將茶樹予以台刈,每公頃每年補助5萬4千元,另補助種植敷蓋植物費用每年4千元(未種植敷蓋植物者不發給此項費用),共5萬8千元,為期2年。

  3. 凡茶農之茶菁有茶廠收購者,補助茶農採菁及運搬費用每公斤3元,每公頃最高以1萬8千元為限,補助1年。

  4. 補貼茶廠貸款之利息差額,凡1年收購茶菁數量超過4千公斤者,每製成茶1公斤給予70元之貸款額度,由基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3%,為期1年。

  以上1至3種長短期救助措施,同一地號之茶園以選擇一種為限。

  • 發布日期:9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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