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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入WTO農業部門總體因應對策及其相關措施

總體因應對策:
一、 因應加入WTO,政府對農產品貿易保護政策有何調整?
二、 因應加入WTO,政府對於農業補貼有何調整對策?
三、 何謂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執行情形如何?
四、 日、韓編列鉅額經費因應WTO對農業之衝擊,我國經費編列情形如何?
五、 臺灣地區與大陸均申請入會,將來如何互動?
六、 加入WTO後,如何加強國產農產品國外促銷?
七、 加入WTO後,有關輔導農民轉業之問題如何?
八、 我國加入WTO後,對檢疫防疫政策有何影響?
九、 加入WTO後,政府在動植物檢、防疫工作方面如何因應?
十、 加入WTO後,如何加強農業產銷班之輔導?
十一、 加入WTO後,外國農產品大量進入國內,批發市場如何因應?
十二、 加入WTO後,短期間可能造成價格之大幅波動,農業部門將如何因應?
其他相關措施:
一、 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後有何效益?
二、 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後在農地問題上有哪些新措施?
三、 推展休閒農場所需之各項配套措施及法令問題,如何解決?
四、 何時修正廢止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之排除條款?
五、 漁民何時可申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六、 如何加強國產農產品促銷宣傳?
七、 如何防杜走私農產品?

 

總體因應對策:

一、 因應加入WTO,政府對農產品貿易保護政策有何調整?

答: 加入WTO後,現行政府對農產品採取之關稅、非關稅等不符合WTO規範之保護措施,將依WTO入會談判之承諾逐年削減或取消。未來我國農產品進口關稅及貿易管理措施,將調整如下:

1.調整農產品關稅

  我國承諾加入WTO後,農產品關稅稅率水準將逐年調降至日、韓之間,以實際反映我經濟發展之程度。整體而言,我國農產品現行平均名目關稅為二0.0%,在加入WTO後第一年將調降至一五.二%,並分年調降至一二.九%。多數農產品完成降稅期限為二00二年,但有一三七項入會後採關稅配額之敏感產品延後至二00四年,另有三十二項農產品則提前至二000年完成。

2.調整農產品貿易管理措施

  我國現有稻米、蔗糖、花生、紅豆、大蒜、鯖魚、?B魚、?薱翩B豬腹脅肉、雞肉、液態乳、動物雜碎等共計四十一種農產品採取管制進口或限地區進口之措施,不符WTO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之規範,經積極諮商後,除稻米將採限量進口之特殊處理方式,其餘四十種產品則依對國內農民之影響,分別採取關稅配額措施或入會後開放自由進口。上述各項產品入會後採取之貿易管理方式說明如下:

(1)稻米採限量進口之特殊處理方式

  稻米為我國最重要之農產品,我國在與各國諮商時爭取採行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附錄五之暫緩關稅化之限量進口模式,亦即承諾入會後開始進口,二000年進口量為基期(一九九0|九二年)國內消費量之八%,即一四四、七二0公噸之糙米。依據入會諮商協議,進口配額分為政府進口與民間進口兩類,其中政府進口部分(六五%)將採國營貿易方式管理,與政府收購農民之公糧作公平處理,但不能供援外或撥作飼料;民間進口部分(三五%)則以先申請先核配方式分配進口配額;民間進口配額及政府進口米供市場銷售時,每公斤食米加價上限為二三.二六元,米食製品為二五.五九元,倘未能順利售出,則加價水準依次每兩週調降三元,直到銷售完畢為止。

(2)採關稅配額方式進口

  加入WTO後,花生、東方梨、蔗糖、大蒜、檳榔、雞肉、液態乳、動物雜碎、鯖魚、紅豆、乾香菇、柚子、桂圓肉、椰子、香蕉、鳳梨、芒果、柿子、?B魚、?薱翩B乾金針及豬腹脅肉等二十二種目前為限制進口之農產品,將依烏拉圭農業協定採行關稅化措施,以關稅配額方式開放市場;即一定配額內採低關稅,進口關稅為現行關稅之一半,配額數量占國內消費量之比例由四%逐年增加至八%(或更高,如蔗糖為四一%);配額外則課以較現行稅率為高之關稅,其稅率視基期年國內外價差及我與各國談判結果而定,不限制進口數量,由於大部分產品配額外稅率均極高,故以配額外關稅進口之數量,初期應不致有太大之衝擊。

(3)入會後開放自由進口

  對部分目前採限地區進口之產品,由於不符合WTO不歧視之原則,於入會後取消進口限制,開放自由進口,只課徵關稅,大部分產品之關稅約在二0%至四0%之間。此類產品包括龍眼、荔枝、橙類、檸檬、葡萄柚、葡萄、桃子、李子、蘋果、其他中國柑、馬鈴薯、木瓜、其他柑桔類果實、番石榴、全鴨、火雞肉塊、鴨肉塊、魷魚等十八種。

3.特別防衛措施

  對於花生、東方梨、蔗糖、大蒜、檳榔、雞肉、液態乳、動物雜碎、紅豆、乾香菇、柚子、柿子、乾金針及豬腹脅肉等十四種敏感農產品,我國可採行「特別防衛措施(SSG)」,亦即該產品當年之進口量超過基準數量,或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一0%以上,可立即課徵額外關稅。

 

二、 因應加入WTO,政府對於農業補貼有何調整對策?

答: 加入WTO後,政府對會扭曲市場之農業補貼必須依規範削減。原則上,對於可能影響農產品產銷及貿易的措施,將逐步調減,改以其他綠色措施,例如環境維護或休耕補貼等方式取代,另採取提高競爭力措施,減低農民對補貼的依賴程度。茲將各項補貼調整對策臚列如下:

1.繼續實施稻米、原料甘蔗等保價收購措施。

2.擴大實施直接給付範圍,提高符合農業協定豁免規範直接給付標準。

3.研擬所得支持給付或其他符合WTO豁免規範之調整措施。

 

三、 何謂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執行情形如何?

答: 本會自民國七十八年已建立主要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制度,設置「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並於八十四年公告修正「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擴大適用受進口損害救助農產品之範圍,對受進口損害或有損害之虞之國產農產品提供救助,以減少農民損失,維護農民權益。另針對因與外國或國際組織協議,將降低關稅稅率或開放進口,造成國產農產品有損害之虞等,本會已於本(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公告修正該辦法,增訂可於我加入WTO前,辦理先期產業結構調整措施,以協助農民改善經營體質,提昇產業競爭力。

  迄至八十九年底止,救助基金之累計收入已達二七三億元。歷年來經審議通過並辦理救助之案件,僅有八十五年桃、竹、苗三縣中低價位茶葉受進口損害救助一案。救助方式包括:廢園造林、茶樹台刈、採運補助及利息補貼等,救助計畫共動支經費約一億餘元。

  未來受進口損害救助之工作重點包括:

(1)為使地方政府、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等相關單位及農民瞭解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及申請審查之作業程序,本會特於本(九十)年下半年繼續辦理宣導會三十二場,以期對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政策之推動有所助益。

(2)將隨時檢討修正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之相關法規,俾使受進口損害案件之申請、審查及救助作業順利進行,提昇救助時效。

 

四、 日、韓編列鉅額經費因應WTO對農業之衝擊,我國經費編列情形如何?

答: 1.日、韓為因應GATT烏拉圭回合諮商減讓的結果,確曾編列許多經費來協助農業部門,但日、韓農地面積與人口均較我國為多,且其中包括鄉村道路、灌排系統改善、農漁村醫療服務、年金及農業貸款等補助,與我國計算基礎不盡相同,在金額上無法做絕對的比較。我國對農業的重視不亞於日、韓,政府曾多次宣示將提撥ㄧ、000億元供做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以因應加入WTO對農業之衝擊。

2.迄至八十九年底,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已累計編列二七三億元,累計結存一四一億元。九十年度本項基金編列二三.六億元,若我於九十年度入會,為因應入會資金不足部分,將優先申請動用第二預備金,以支應因應入會推動各項具體計畫之所需,確保農民權益。

3.農委會為因應加入WTO之衝擊,另於九十年度在農業建設計畫、科技研發計畫、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與農業發展基金等預算項目中編列一八七餘億元之經費,協助農業之調整與轉型。

 

五、 臺灣地區與大陸均申請入會,將來如何互動?

答: 依照「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三十五條及WTO協定第十三條之規定,特定會員間得排除適用WTO權利及義務關係。我方已積極研究如何在WTO規範下,排除適用大陸農產品進口之可行性,以免對我農業造成衝擊。惟此問題非單純法律或經濟之問題,尚須盱衡國際情勢及其他因素做整體考量。就長期而言,兩岸的交流將會持續下去,期望未來雙方能夠在互利互惠的原則下,發展兩岸農業。

 

六、 加入WTO後,如何加強國產農產品國外促銷?

答: 本省氣候條件良好,多項熱帶及亞熱帶水果都能展現良好品質,深具外銷競爭力。台灣適合加強辦理外銷之水果有葡萄、椪柑、芒果、鳳梨、印度棗、楊桃、蓮霧、番石榴及木瓜等。外銷市場初步規劃如下:

1.鳳梨、印度棗、蓮霧、番石榴:香港;

2.楊桃:美國、香港、加拿大;

3.葡萄:日本;

4.椪柑、文旦、芒果:日本、香港。

  為規劃出口時期及出口地區以利大量集貨,除出口業者妥善安排出口種類、出口數量與供貨之農民團體相配合外,並於外銷地擇期辦理展售發表會,為確保外銷果品良好品質,另督促農民團體或產銷班作好果品分級包裝,必要時另設置外銷供果園以輔導提升品質之相關措施。

 

七、 加入WTO後,有關輔導農民轉業之問題如何?

答: 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及農業策略環境之改變,促進農業人力資源有效移轉運用,提高農業競爭力,本會自七十九年度開始積極輔導農漁民參加農業外第二專長訓練,協助農漁民儲備轉業能力,以利其轉業或增加農家收入。主要措施如下:

1.辦理轉業訓練:

  除輔導農漁民參加各項公共職訓機構所辦理之就業訓練外,並委託縣市政府、農會及公私立職業學校辦理專案性之農業外職業技能訓練,訓練費由政府全額補助,訓練期間並酌予補助膳食費,結訓後考取證照者,每名發五千元獎勵金。迄八十九年度止,累計辦理二八六班,參加農漁民達七、九三三人,其中並有一、七九三人通過證照考試。

2.發放農漁民轉業訓練生活津貼:

  為鼓勵農漁民參加中長期轉業訓練,並於訓練期間能安定其家計,特訂定「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凡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辦之各類全時日制養成訓練(含本會辦理之專案性訓練計畫及公共職訓機構辦理之一般性訓練)之農漁民,其受訓期間滿三個月以上(或服務類滿二個月以上者),每月補助生活津貼一萬六千元,最多補助六個月。自八十八年度起辦理至八十九年度止,計有二三0位農漁民接受生活津貼補助。

3.提供轉業創業貸款:

  為協助農民結訓能順利轉業創業,爰由中美基金,委由中國農民銀行辦理轉業創業貸款,每創業戶依實際需要貸款,最高貸款金額為二百萬元,利率以該行基本放款利率之七成計息,但不得低於農業發展基金下限利率,貸款期限最長為七年,自八十二年度開始至八十九年度止,累計貸出一億六仟一百多萬元。

  為協助農漁民離農轉業,今後除將循農業推廣管道宣導公共職訓機構辦理之職業訓練資訊外,本會並將加強辦理農漁民第二專長訓練計畫,同時依「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補助實施要點」或「中美基金輔導農漁民轉業創業貸款計畫」等配套措施,積極輔導離農轉業工作。

 

八、 我國加入WTO後,對檢疫防疫政策有何影響?

答: 我國在加入WTO後,農產品市場將進一步開放,預估輸入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種類、數量及進口地區均將擴大,因此隨著農產貿易夾帶傳入動植物疫病蟲害的風險亦將大幅提高,並可能影響國內農業生產及國人健康安全。為防範狂犬病、牛瘟、狂牛病、禽流感、新城病及立百病毒等惡性動物傳染病,以及黃金線蟲、地中海果實蠅、蘋果蠹蛾等重大植物疫病害蟲隨農畜產品自境外侵入,未來我國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將依照我國相關法規,並遵循國際規範下,加強輸入檢疫,繼續監測動植物疫情,適時採取必要防疫檢疫措施。

 

九、 加入WTO後,政府在動植物檢、防疫工作方面如何因應?

答: 加入WTO後,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將愈形重要。目前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除須繼續強化功能執掌外,為因應我國加入WTO而訂定之防疫檢疫因應對策包括:(一)加強對各國農產品之輸入檢疫,(二)加強對大陸農產品之輸入檢疫,(三)強化國內動植物防疫體系,(四)加強國際相關科技合作及資訊交流,及?o研發檢疫處理技術,以協助拓展農產品外銷等。整體而言,我國未來在動植物檢疫工作上,必須強化邊境管制,嚴守農產品輸入檢疫把關工作;而在國內防疫工作上,則須強化國內疫情之監測通報系統之運作,健全動植物防疫制度及管理體系,以清除口蹄疫等重大傳染病,監控外來疫病蟲害可能入侵途徑,提昇我國為特定疫病蟲害非疫區之優勢,以確保國內農業生產安全及生態環境,維護農業永續發展。

 

十、 加入WTO後,如何加強農業產銷班之輔導?

答:

1.農業產銷班整合輔導:

  為因應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衝擊與挑戰,強化農業推廣組織系統,並建立現代化的農業產銷體系,配合推動農業知識經濟發展相關措施,以加強輔導農業產銷班成為農業產銷策略聯盟的核心團隊,依據本會訂頒「農業產銷經營組織整合實施要點」據以實施,又每年度成立「輔導設立重要農產品產銷班及經營企業化計畫」支助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及各縣市政府輔導相關農民團體整合稻米、雜糧、蔬菜、花卉、果樹、特用作物、觀光農園、水產養殖、肉雞、蛋雞、毛豬、鵝、鴨、乳牛、羊、蜂、菇類及其他等十八類產銷班,分別依其組織型態及產業別推動企業化經營。同時,辦理農業產銷班績效考評,並遴選十大績優產銷班及一百個優良產銷班予以頒獎表揚。

2.農業產銷班教育訓練:

  針對整合完成之農業產銷班辦理講習訓練,加強班幹部領導協調及班員農業經營管理有關專業知能,以健全班組織及提高班運作功能,提昇產銷班班員農企業經營概念,具備有現代化的經營能力與生產技術,提高競爭力,帶動地方農業發展。

 

十一、 加入WTO後,外國農產品大量進入國內,批發市場如何因應?

答:

1.加強國產農產品之品牌與認證制度:

  在都會地區批發市場加強農產品藥物殘留檢驗,建立逆行追蹤系統,與農民團體合作擴大辦理優良農產品認證制度,嚴格監控產品品質,同時加強改良產品包裝,突顯國產品特色 ,並協助輔導主要產地建立自有品牌,以質優、精緻為訴求,經由政府認證,以建立國產農產品市場區隔,確保市場競爭力。

2.改進市場交易制度:

  提昇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效率與自動化比率,加強電腦拍賣及資訊管理系統,使價格形成更合理化。

3.加強批發市場交易與經營管理改進等相關法規之規劃與研究。

 

十二、 加入WTO後,短期間可能造成價格之大幅波動,農業部門將如何因應?

答: 於剛加入WTO時短暫期間內,因市場和農民受心理因素影響,可能使得價格之波動加劇,本會已研擬短期之價格穩定措施,依據農、漁、牧各項產品因進口增加所受之價格波動程度,規劃適時有效之短期因應措施,以保障農民收益。

 

其他相關措施:

 

一、 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後有何效益?

答: 農業發展條例為我國農業政策的基本大法,本條例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告實施,其中最大改變為農地政策的調整,由「農地農有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亦即「管地不管人」,並以「落實農地農用」為今後農地施政的首要目標。另外,為因應加入世貿組織的影響,本條例對各界所關心的如何照顧農民福利及加強農村建設等事項,於配套法案中加以規範。本條例實施後預期有下列效益:

1.放寬自然人承購農地資格,並准許農企業法人承受農業用地,將吸引更多有心營農之年輕農民且有助於引進資金、技術,加速農業企業化,創新經營技術,帶動農業升級。

2.放寬耕地移轉、分割、繼承及贈與等限制,符合農村及農民實際需要,解決長久以來共有耕地難以分割所造成之社會、家庭問題。

3.建立新耕地租賃制度,排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將活化農地租佃,以透過農地租貸擴大經營規模,達成「小地主、大佃農」目標,以促進農地有效利用。

4.配合農業生產結構之調整,有計劃釋出農地,可維持農產品之供需平衡,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及滿足非農業用地需求,達到地盡其用目標。

5.有條件准許無自用農舍農民,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規定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且農舍興建滿五年始得移轉,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等,可防止投機炒作。此外,對興建農舍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等,授權由內政部會同農委會訂定;政府已研訂集村興建農舍獎勵辦法,本會亦正積極研擬「農村建設法」,相信上述法規研訂完成後,將可強化農村建設。

6.擴編農業發展基金為一千五百億元,將提供農業建設、調節產業結構、農村建設公共投資及充裕青年創業、改善農民生活等之貸款基金,可加速各項農業、農村建設。

7.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使農業受天然災害損害可獲得現金救助、低利貸款,加強農民福利。

8.賦予設置「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之法源,並適時採行關稅配額制度及特別防衛措施,降低農產品進口對農民之影響,紓緩經貿自由化對農業之衝擊。

  為落實執行本條例相關規定,需增修訂之相關子法規共二十二種,預計於九十年八月可全部發布實施,完成子法規之增修訂工作。這些子法規包括:(1)「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2)「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3)「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4)「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5)「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6)「農業產業符合技術密集及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7)「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8)「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9)「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10)「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11)「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12)「休閒農業輔導及管理辦法」、(13)「農業推廣實施辦法」、(14)「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獎勵辦法」、(15)「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16)「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17)「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8)「中央銀行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及(19)「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20)「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21)「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22)「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另為使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能順利推動,本會曾分兩階段辦理宣導講習會,第一階段自去(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三月九日止,針對農業發展條例修法重點及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之暫行處理原則與作業問題,辦理六梯次全臺灣地區農業行政人員講習,對基層人員加以說明並進行雙向溝通;第二階段自同年八月十五日起會同內政部、財政部舉辦三場縣市地政、建管、稅務及農政等相關單位人員之說明會,另自八月二十九日起舉辦九場縣市及鄉鎮市區之農業行政人員講習會,講習重點則為農業發展條例各種子法規內容及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相關作業規定,以期相關人員能嫺熟有關作業規範。各界最關心者為農地移轉及變更使用問題,本條例修正通過迄今審理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件,據估計每年釋出農地約四千公頃;另協助地方政府執行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業務,八十九年估計超過十萬件。

  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後,各界陸續提出有關農地移轉及繼承、耕地分割、變更使用及農舍興建等農地管理進一步放寬限制之建議,要求於放寬農地自由買賣外,更進一步放寬農地自由分割及自由變更使用,其中涉及母法修改且無法納入子法規內規範者,本會均予以錄案,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滿兩年後,加以檢討,目前已成立專題研究計畫,針對本條例再修正方向進行通盤檢討。

 

二、 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後在農地問題上有哪些新措施?

答: 1.農地移轉管理之因應措施

(1)農業展條例之相關配套法案自八十九年一月廿六日修正公布實施後,農地已開放自由買賣,此後,農地之買賣移轉,已無須再檢附以管人為主的「自耕能力證明書」,但農地必須「合法使用」始能辦理土地移轉登記,而農地作「農業使用」,仍可依法免移轉及繼承之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或遺產稅。

(2)在農地農用之原則下,除自然人外,農會等農企業法人亦得有條件購買耕地,購地時,須符合「農業產業符合技術密集及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並需專案申請承受耕地之移轉「許可」。

2.放寬耕地分割限制之因應措施

(1)為防止每筆之耕地因無限細分而不利經營管理,並兼顧解決共有耕地難以分割問題之需要,乃依過去辦理農地重劃之經驗,諸如農業經營之需要、農業機械操作之便利及灌溉排水設施之最佳利用,新規定予以合理放寬耕地分割限制,即耕地買賣等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達0.二五公頃以上者,得為分割,此為耕地分割之基本原則。

(2)因繼承或修法前已共有之耕地而須分割者,不予最小分割面積限制。

(3)取消每宗耕地不得移轉為共有之規定。

3.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管理規定

(1)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為原則;實施時,對於非都市土地中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嚴予管制。因為「特定農業區」係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其內之農牧用地為當前台灣地區主要糧食生產區域及用地;「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亦為主要農產品產區,亦為農業持續發展所必須者,應予特別保護,全臺灣地區屬於這些重要之農用土地面積約七十一萬五千公頃。換言之,非農業部門應優先選擇「一般農業區」內土地變更使用。另外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經農地重劃之土地,如要申請變更使用,條件更特別嚴格,除防止災害、國防需要及規劃農民住宅用地或重大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外,不得變更使用。

(2)農業用地之變更,其與未變更之農業用地相毗鄰者,應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並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撥交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

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因應措施

(1)農業用地上雖准許興建以農家住宅為主之「農舍」,惟以自有自用為原則,其目的在落實農地農用及防止往後在農地上濫建及違法變更使用。

(2)對於農業用地申請「農業相關設施」者,事實上,因為它不是所稱的「農舍」,所以持有農地之農民,仍然可以依相關土地分區使用及建築管理之法令規定,申請於農業用地上興建相關農業設施,該農業設施包括都市計畫法令所指之農業建築或農業產銷之必要設施,以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稱之農業設施、林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生態體系保護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森林遊樂設施等依法得容許使用之建築物或設施。

(3)農民原已持有的農地,在放寬農地自由買賣後,依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仍得依修法前之相關土地分區使用及建築管理之法令規定,申請於農業用地上興建農舍,其申請興建農舍條件較為寬鬆;修法後新取得農業用地者,其申請興建農舍條件較為嚴格,僅能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前提下,才可以用「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申請許可興建農舍」兩種方式擇一辦理,而其條件為:

a.取得農業用地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申請人以農民為限。

b.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滿二年。

c.核准農舍興建滿五年始得移轉。

d.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再重複申請。

e.此外,農民資格條件、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等,也都要訂定較嚴格的規範。

(4)政府將以獎勵「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並加強執行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土地徵收條例」之區段徵收,於農村地區加強建地之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來逐步替代個案申請在自有農地興建農舍,以收整體規劃建設之效。

5.其他農地管理與利用措施

(1)在農地租賃制度方面,修法後新訂的耕地租賃契約,由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自行訂定,以建立自由化之租佃制度取代偏重保護佃農之「三七五租佃制度」。

(2)在建立農地稽查管制制度方面,由地方政府,依法設置「農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並依「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來加強農地違規使用之稽查;其次,對於免稅之農業用地,加以建檔列管並定期檢查或抽查,如有未作農業使用者,應依法嚴處,以落實農地農用。

(3)在加強農地利用及產銷獎勵方面,將加強規劃實施「農地利用綜合規畫」,建立適地適作模式,提高農地利用效率。同時,力求全面設置「農業產銷班」,營造優質農業發展環境,充實各項產銷設施,降低產銷成本,提昇經營效率等。

(4)在農地稅賦優惠方面,基於獎勵農地繼續維持農用、回饋農民及降低農業生產成本之考量,修法後:

a.在田賦停徵方面:繼續維持。

b.在土地增值稅方面: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凡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而產生增值時,自民國八十九年修法時之公告現值予以計徵。同時,嚴格執行不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查核及處罰工作。

c.在遺產稅及贈與稅方面:農業用地繼承或贈與時,如該農業用地確實作農業使用,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但五年內該農業用地違規不作農業使用者,補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三、 推展休閒農場所需之各項配套措施及法令問題,如何解決?

答: 1.設置休閒農場法令問題:

(1)為輔導有意經營休閒農場之業者,合法取得建築土地轉型經營休閒農業,有關住宿、餐飲、農產品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項休閒設施之土地得允許申請變更,本會已於八十九年七月研擬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中明文休閒農場之設置標準、申請之流程、休閒農場之管理及監督等事項,並研訂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供各縣(市)政府輔導及業者遵循之依據。

(2)為輔導目前已存續但土地仍未合法取得之休閒農場,申請合法化經營,本會亦研擬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規定,對於目前已違反相關規定之休閒農場,經縣(市)政府依法查處後,認定無礙自然景觀、無公共安全之虞,且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的者,列入專案輔導,山坡者補辦水土保持規劃及環境影響說明後,補辦土地變更程序,獲得合法之建築用地,得以永續經營休閒農場。

2.推展休閒農場之各項配套措施:

(1)提供休閒農場建設貸款或週轉金貸款,對於休閒農場如已獲得主管機關之籌設同意文件,並辦竣土地開發事宜,如有資金不足情形,可向本會申請休閒農場經營貸款。

(2)辦理休閒農場業者經營管理及教育解說訓練,提升休閒農場之經營服務水準,以及對遊客農業生產,生態之解說能力,提升休閒農業品質。

 

四、 何時修正廢止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之排除條款?

答: 立法院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三屆第六會期第九次會議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經 總統令修正公布,該修正案已將排除條款刪除,對於因八十四年六月八日發布公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之排除條款致無法領取老農津貼者得申請補發。

 

五、 漁民何時可申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答: 立法院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三屆第六會期第九次會議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經 總統令修正公布,該修正案將已領勞保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納入老農津貼核發範圍,符合資格條件者得申領本津貼。

 

六、 如何加強國產農產品促銷宣傳?

答: 在宣傳方面,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加強報導,強調國產農產品新鮮、高品質、安全之特質,提昇國人對國產農產品之認同度。在促銷方面,與全國各大連鎖超市、量販店等通路合作,全面辦理國產農產品之促銷活動;針對季節性大宗產品,在產期間於消費地辦理大型展售活動;至於地方性農特產品,則輔導縣市政府整合轄內各團體及產品,並結合產業文化,經常性於產地及消費地辦理促銷活動,經由多管道加強促銷,使國產農特產品之行銷通路更為順暢。

 

七、 如何防杜走私農產品?

答: 1.為嚇阻走私,政府除依相關規定沒入並銷毀走私農產品貨物外,亦處罰走私人貨價一至三倍之行政罰鍰。走私人若自大陸地區農產品超過一千公斤或十萬元新台幣,則依「懲治走私條例」移請司法機關究辦刑責。鑒於近來農民反映貨櫃及漁船走私農漁產品仍多,本會乃不斷協調查緝單位加強查緝,行政院張院長主持行政院治安會報時,亦數次強調走私進口農產品對我國農業生產環境及整體經濟之嚴重負面影響,並特別要求財政部、內政部、法務部及海岸巡防署加強查緝走私行為。另外,為加強民眾檢舉走私之誘因,本會已依「獎勵民眾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案件實施要點」編列檢舉獎金,並透過各種傳播媒體宣導各界協助檢舉走私農產品。

2.因應兩岸小三通,農委會防疫檢疫局於金門、馬祖兩地區各設置一處檢疫站執行大陸地區動植物及其產品輸入檢疫措施,以防杜大陸地區動植物疫病蟲害之入侵金馬地區。另為防範大陸地區農畜產品假進口之名,行走私之實輸入台灣本島,而可能將大陸疫病蟲害傳入臺灣,該兩檢疫站並對自金門、馬祖地區輸入台灣之動植物及其產品實施管制檢查。

  • 發布日期:9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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