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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入WTO後貿易及防檢疫相關措施

關稅配額管理措施:
一、 何謂關稅配額?
二、 規範關稅配額有那些法令規定?
三、 從那些國家進口才可適用配額內稅率?
四、 我國加入WTO之後,那些農產品將實施關稅配額?
五、 實施關稅配額之產品其配額內稅率及數量分別為何?
六、 我對關稅配額之核配方式為何?
七、 欲參與分配者,應向那些機關提出申請?
八、 對申請人有無資格的限制?
九、 參與分配之申請程序為何?
十、 農產品先申請先分配之作業方式為何?
十一、 參加關稅配額之分配,是否須繳交任何費用?
十二、 關稅配額之分配有無最高核配量及最低核配量之限制?
十三、 如何取得上述有關申請時間、核配方法、分配數量、收費項目及標準等相關訊息?
十四、 關稅配額證明書的效期可否展延?
十五、 對於未核配或未進口之配額,將如何處理?
十六、 進口人若未能即時檢具關稅配額證明書,如何辦理通關?
十七、 貨物已進口,惟未能適用關稅配額之配額內稅率者,如何處理?
十八、 獲配之配額,可否轉讓?
十九、 如何辦理配額之轉讓手續?
稻米進口管理措施:
一、 加入WTO後,進口稻米之進口人資格為何?
二、 加入WTO後,稻米進口配額如何分配及管理?
特別防衛措施:
一、 何謂特別防衛措施?
二、 我國加入WTO後有哪些產品可以使用特別防衛措施?
三、 如何發動特別防衛措施?
四、 基準數量及基準價格如何計算?加徵關稅稅率為何?
五、 發動特別防衛措施之效期多久?
受進口損害救助措施
一、 政府為何訂定「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二、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的適用範圍為何?
三、 可以透過哪些管道提出救助申請?
四、 提出申請救助應該準備哪些資料?
五、 只要提出申請就一定可以獲得救助嗎?
六、 有損害時,可以採行哪些救助措施?
七、 經費從哪裡來?
八、 目前已實施的救助情況如何?
防疫檢疫措施:
一、 加入WTO後,大陸農產品違法走私可能更為增加,如何防杜?
二、 加入WTO後,面對國外肉類產品輸入,動物檢疫工作如何因應?
三、 加入WTO後,如何加強建立重大惡性動物傳染病之監測及檢驗技術,並加強疫情之通報?
四、 加入WTO後世界各國之農畜產品輸入將增加,如何加強動物防疫工作,以維護畜牧生產安全? 答: 為因應未來加入WTO後世界各國之農畜產品輸入增加,將持續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五、 加入WTO後,如何加強和國外動物防疫機關及主要重大惡性動物傳染病診斷實驗室之技術交流合作及資訊交換,以保障國內畜牧生產安全?
六、 加入WTO後,動植物或其產品之輸入規定有無改變?
七、 加入WTO後,如何強化動植物檢疫工作,確保輸入農產品之安全?
八、 加入WTO後政府將如何加強研發植物檢疫處理技術,協助拓展農產品外銷市場?
九、 加入WTO後,如何加強對國內植物疫情的監測,以防範國外危險性疫病蟲害入侵及蔓延危害?
十、 加入WTO後,如何加強植物疫病蟲害防治工作,以保障國內農業生產安全?
 

關稅配額管理措施:

一、 何謂關稅配額?

答: 關稅配額指對特定進口貨物訂定數量,在此數量內適用海關進口稅則所訂之較低關稅稅率(以下簡稱配額內稅率),超過數量部分則適用一般關稅稅率(以下簡稱配額外稅率)。

 

二、 規範關稅配額有那些法令規定?

答: 關稅法第四條第一項:「海關進口稅則得針對特定進口貨物,就不同數量訂定其應適用之關稅稅率,實施關稅配額。」之規定,即為實施關稅配額制度之法源,財政部並已依據同條第二項訂定「關稅配額實施辦法」,規範關稅配額管理之相關事宜。另關稅配額貨物之稅則號別、配額內稅率及數量額度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需以法律明訂,財政部除於海關進口稅則附則中增訂關稅配額一般適用規定,並將於海關進口稅則第九十八章規定個別產品之配額內稅率及數量。

 

三、 從那些國家進口才可適用配額內稅率?

答: 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國均可適用配額內之稅率進口,非WTO之會員國則依配額外之稅率進口。

 

四、 我國加入WTO之後,那些農產品將實施關稅配額?

答: 我國加入WTO後,在農產品部分有糖、花生、紅豆、大蒜、乾香菇、乾金針、檳榔、椰子、東方梨、柚子、桂圓肉、香蕉、鳳梨、芒果、柿子、鯖魚、?B魚、?薱翩B豬腹脅肉、雞肉、液態乳、雜碎(豬雜碎、禽雜碎、鹿茸)等二十二種目前為限制進口的農產品,改為採取關稅配額方式辦理進口。

 

五、 實施關稅配額之產品其配額內稅率及數量分別為何?

答: 入會後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原則上,其數量額度係以國內消費量之四%至二五%擬定,配額內稅率為現行關稅稅率之一半,配額外稅率則視計算基期之國內外價差及我國與各國談判結果而定。其各年配額內之稅率及數量詳附表一。

 

六、 我對關稅配額之核配方式為何?

答: 根據我與各國諮商結果,農產品之關稅配額將依事先核配方式辦理分配,核配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1.先申請先分配:入會第一年及第二年之配額分配,依先申請先分配方式辦理,當申請數量逾分配額度,則以比例分配方式分配。入會第三年起改採依實績核配及先申請分配二方式並行,每一申請者獲配之配額將至少為其前二年實際進口數量之平均數,所剩餘及依年度增加之數量額度,則仍依先申請先分配方式辦理。依此方式分配之產品包括:雞肉、雜碎(豬雜碎、禽雜碎及鹿茸)東方梨、香蕉、豬腹脅肉等五種。

2.標售進口權利金:一年分配一次,分配方式依參與競標者投標金額之高低排列得標之順序,標金高者可優先獲配,標金相同但數量額度不敷申請數量時,則採比例分配原則分配。依此方式分配之產品包括:紅豆、液態乳及花生等三種。

3.標售進口權利金:對於有季節性之產品,一年分配一至四次(即分期核配者),分配方式亦依參與競標者投標金額之高低排列得標之順序。依此方式分配之產品包括:大蒜、乾香菇、乾金針、椰子、檳榔、鳳梨、芒果、鮮柚、柿子、桂圓及桂圓肉、鯖魚、?B魚、?薱翩B糖(開放民間進口部分)等十四種。

 

七、 欲參與分配者,應向那些機關提出申請?

答: 關稅配額之管理機關為財政部,財政部並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核配。入會後,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財政部係委任中央信託局辦理核配,欲參與農產品事先核配者可向中央信託局提出申請。

 

八、 對申請人有無資格的限制?

答: 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有案之出進口廠商均有資格申請分配。

 

九、 參與分配之申請程序為何?

答: 依先申請先分配方式辦理者,共有五種貨品,參與分配者,應於公告之開始申請分配日前,向中央信託局索取全球輸入關稅配額申請書,按配額申請書之格式逐項填列有關申請內容,並於開始申請分配日向該局申請核配。依標售進口權利金辦理者,計有十七種貨品,應於投標期限前向中央信託局購買投標須知及標單,辦理投標有關作業。

 

十、 農產品先申請先分配之作業方式為何?

答: 農產品依先申請先分配方式辦理者,其申請書應於核配機關規定之申請時間內向核配機關提出申請,核配機關將以郵戳為憑,提早或逾期均不受理。其配額之分配採每日核配方式辦理:

1.當日申請案件之總申請量,如未超過可分配配額總量,即按申請數量全數核配。

2.當日總申請量如超過可分配配額總量,申請家數未超過依最低核配量可分配之家數,原則上按申請數量比例分配。

3.當日總申請量如超過可分配配額總量,申請家數如超過依最低核配量可分配之家數者,則按收件編號公開抽籤,每家一律以最低核配量核配。

 

十一、 參加關稅配額之分配,是否須繳交任何費用?

答: 任何與分配程序相關之費用、規費、押標金及稅捐等,將在事先之公告中載明。農產品依核配方式,將收取不同的款項:

1.先申請先分配:獲配人應繳交履約保證金(performance bond),以取得配額證明書,獲配人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效期內進口全數配額者,該履約保證金將予以退還。

2.標售進口權利金:獲配人為取得配額證明書,必須在三十天內支付權利金(premium),此權利金不論獲配人有無在關稅配額證明書效期內進口配額,將不予退還給獲配人。

 

十二、 關稅配額之分配有無最高核配量及最低核配量之限制?

答: 為符經濟規範,農產品配額之分配量將以商業上可行之運輸量(commercially viable shipping quantities)為基礎,且每一申請人有配額總量二十%之限制。上述商業可行之運輸量,將由本會及相關主管機關共同研訂之,並由中央信託局公告;當申請額度超過最高核配量或低於最低核配量,中央信託局將不予受理。

 

十三、 如何取得上述有關申請時間、核配方法、分配數量、收費項目及標準等相關訊息?

答: 實施關稅配額貨物適用之分配方式、分配期間、分配期數、開始與截止申請分配日期、核配方法、最低與最高總分配量、參與分配資格、收取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之類別及其他相關事項,將刊登於財政部公報;其屬事先核配者,將於開始申請分配日六十日前公告之,惟第一年之實施時間有變動必要時,得不受此限。事先核配採分期分配方式者,各該期之分配數量將於每期開始申請分配日二十一日前公告之。

 

十四、 關稅配額證明書的效期可否展延?

答: 事先核配之配額,因情況特殊而未能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數進口者,一年一次分配之配額可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八月一日至八月廿五日)檢附買賣合約及原關稅配額證明書,向原核配之機關(構)申請展期(分期核配者除外),但展期日期不能超過當期關稅配額截止日。

 

十五、 對於未核配或未進口之配額,將如何處理?

答: 為確保關稅配額之充分使用,對於當年依事先核配方式申請參與分配者所獲配之配額未核發配額證明書或當年未進口之配額,除已核准展期者外,將辦理重分配作業(分期核配而未於證明書效期內進口者除外),並於開始申請重分配日二十一日前公告。

 

十六、 進口人若未能即時檢具關稅配額證明書,如何辦理通關?

答: 進口貨物適用事先核配之配額內稅率,進口人未能即時檢具關稅配額證明書而能補正者,得按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先行驗放,並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依關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沒入其保證金。

 

十七、 貨物已進口,惟未能適用關稅配額之配額內稅率者,如何處理?

答: 進口貨物未能適用配額內稅率者,進口人得依配額外稅率報關進口,或於海關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或依規定申請存儲保稅倉庫。

 

十八、 獲配之配額,可否轉讓?

答: 為提升資源的配置效益,依事先核配方式申請參與分配所獲配之配額,可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全部或部分轉讓。

 

十九、 如何辦理配額之轉讓手續?

答: 配額之轉讓,應由權利人及受讓人聯名填具關稅配額申請書,並檢附原關稅配額證明書、雙方簽署之配額轉讓同意書,及雙方簽署之履約保證金移轉同意書,向原核配之機關(構)辦理轉讓及履約保證金移轉手續。

 

稻米進口管理措施:

 

一、 加入WTO後,進口稻米之進口人資格為何?

答: 依據「糧食管理法」規定,經營糧食業務者應辦理糧商登記,因此,輸入稻米及含米三十%以上之米食製品的進口人,必須具備糧商資格,其糧商營業執照上經營糧食種類應列有稻穀、稻米、米食製品等項目,經營業務種類應列有輸出、入項目。

 

二、 加入WTO後,稻米進口配額如何分配及管理?

答: 入會後將依循WTO規範及諮商結論辦理稻米進口,且在我國成為會員後,依規定在分配進口配額前,先行公告進口相關規定及事宜六十天。

由政府進口之配額將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公開招標;由民間進口之配額按先到先配方式分配。符合進口人資格者於公告申請期間提出申請並繳交加價,取得配額後,由本會按核配食米種類核發輸入食米配額證明書,憑以辦理輸入。加價上限標準為稻米每公斤新台幣二三‧二六元,米食製品新台幣二五‧五九元。倘配額未能全數分配時,餘額則以每兩星期調降加價金額新台幣三元繼續接受申請,直至提出之配額分配完竣為止。

 

特別防衛措施:

 

一、 何謂特別防衛措施?

答: 依據WTO農業協定第五條規定,當外國農產品累積進口量大於某一基準數量,或某批進口農產品價格較某一基準價格低一0%以上時,可對該項農產品發動「特別防衛措施」(SSG),即加徵一定之額外關稅,以保護國內產業不受到太大的進口衝擊。

 

二、 我國加入WTO後有哪些產品可以使用特別防衛措施?

答: 我國於入會談判中已爭取使用SSG之農產品項目包括:花生、東方梨、糖、大蒜、檳榔、雞肉、液態乳、動物雜碎(包括豬雜及禽雜)、紅豆、乾香菇、柚子、柿子、乾金針及豬腹脅肉等十四大類產品。

 

三、 如何發動特別防衛措施?

答: 政府依據WTO農業協定第五條之規定,據以計算各項農產品發動SSG之基準數量及基準價格,當該項農產品累積進口量大於基準數量,或某批進口農產品價格較基準價格低一0%以上時,即自動對於該項農產品發動SSG。如某批進口農產品同時觸動基準數量及基準價格,將以加徵稅額較高者,作為實施SSG之基準。

 

四、 基準數量及基準價格如何計算?加徵關稅稅率為何?

答: 基準數量及基準價格係依WTO農業協定第五條之規定據以計算,計算方式及加徵關稅稅率如下:

1.基準數量:

(1)計算方式

a.市場占有率(近三年平均進口量占國內消費量比率,以下同)在一0%以內,基準數量為「一.二五倍之近三年平均進口量或承諾進口量」加上「最近一年期國內消費變動量」。

b.市場占有率(近三年平均進口量占國內消費量比率,以下同)在一0%至三0%時,基準數量為「一.一0倍之近三年平均進口量或承諾進口量」加上「最近一年期國內消費變動量」。

c.市場占有率(近三年平均進口量占國內消費量比率,以下同)在三0%以上時,基準數量為「一.0五倍之近三年平均進口量或承諾進口量」加上「最近一年期國內消費變動量」。

(2)加徵關稅稅率:追加課徵三分之一的額外關稅。

2.基準價格:

(1)計算方式

a.基準價格為一九九0至一九九二年平均之進口到岸(CIF)價格,因部份適用產品無進口實績,故參考我鄰近國家之CIF價格及我國計算關稅等值時所用之國外價格予以估算。

b.進口價格較基準價格低一0%以上時即可課徵。

(2)加徵關稅稅率

假設「進口價格與基準價格價差百分比」為p,則加徵之SSG關稅R為:

a.若p介於10%(不含)至40%(含)之間,則R = 30% X(P - 10%)

b.若p介於40%(不含)至60%(含)之間,則R = 30% X 30% +50% X(P - 40%)

c.若p介於60%(不含)至75%(含)之間,則R = 30% X 30% + 50% X 20% + 70% X(P - 60%)

d.若p大於75%(不含75%),則R = 30% X 30% + 50% X 20% + 70% X 15% + 90% X(P - 75%)

 

五、 發動特別防衛措施之效期多久?

答: 採數量基準之方式發動SSG,其加徵關稅之實施期間係自進口累積數量達到基準數量起,直至該年年底為止;採價格基準之方式發動SSG,則視每一批進口數量之價格是否較基準價格低一0%以上而定。

 

受進口損害救助措施

 

一、 政府為何訂定「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答: 政府為減輕國產農產品因為受到進口數量大量增加,使相關農民及業者遭受損害的程度,所以訂定本辦法,以提供救助。

 

二、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的適用範圍為何?

答: 其適用範圍可分事前的產業結構調整及事後的救助兩方面。政府在國產農產品可能受到進口損害之前,就提供產業結構調整,以避免損害的發生,這就是本辦法所稱的先期產業結構調整措施。

 

三、 可以透過哪些管道提出救助申請?

答: 可以透過以下管道提出申請:

1.透過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等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向農委會提出申請。

2.透過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向農委會申請。

3.農委會主動提出。

 

四、 提出申請救助應該準備哪些資料?

答: 救助申請要填寫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包含受害農產品名稱、受害原因、損害區域、損害程度以及進口量、消費量、國內生產量、庫存量、產地價格、生產成本、市場占有率、農民收益等資料。

 

五、 只要提出申請就一定可以獲得救助嗎?

答: 不是。需經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認定提出申請之農產品確實是因為進口農產品而遭受損害或有可能遭受損害時,才會依照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之規定,選擇適當的方式提供救助。

 

六、 有損害時,可以採行哪些救助措施?

答: 受進口損害農產品之救助方式會因為不同的損害程度,而採取不同的救助方式如下:

1.不明顯損害:繼續觀察或採取相關產銷輔導措施。

2.明顯損害:採取補助有關產品之分級、包裝、收購、加工、運輸、儲存、銷售、廢棄或銷燬等短期的緊急救助措施。

3.嚴重損害:採取前項短期緊急救助措施以及長期救助措施,例如:輔導生產者轉作、轉業或職業訓練;補助建設相關之農產品產銷公共設施等。此外,農委會並將案件移請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進行進口救濟調查。

 

七、 經費從哪裡來?

答: 救助所需的經費,是由「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支付。基金的主要來源是由政府編列預算後撥入基金內。

 

八、 目前已實施的救助情況如何?

答: 1.在先期產業結構調整方面,採取了離牧補償、離農轉業訓練的生活津貼及對水果、漁產品、毛豬、家禽、乳牛、肉牛等提昇產業競爭力之措施。

2.在受進口損害救助方面,已申請通過執行的有八十五年桃、竹、苗三縣中低價位茶葉受進口損害救助一案。救助方式包括:廢園造林、茶樹台刈、採運補助及利息補貼等,救助計畫共動支經費約一億餘元。

 

防疫檢疫措施:

 

一、 加入WTO後,大陸農產品違法走私可能更為增加,如何防杜?

答: 1.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已建立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財政部關稅總局等查緝走私單位密切合作、聯繫與協調之機制,共同打擊走私行動。防檢局設置檢舉信箱(台北郵政五之四十號信箱)及檢舉電話(0800-039131),且訂定「獎勵民眾檢舉走私動植物及其產品案件實施要點」,鼓勵民眾主動提供走私線索協助緝私機關偵察破案和防止走私。

2.因應兩岸小三通,農委會防疫檢疫局於金門、馬祖兩地區各設置一處檢疫站執行大陸地區動植物及其產品輸入檢疫措施,以防杜大陸地區動植物疫病蟲害之入侵金馬地區。另為防範大陸地區農畜產品假進口之名,行走私之實輸入台灣本島,而可能將大陸疫病蟲害傳入臺灣,該兩檢疫站並對自金門、馬祖地區輸入台灣之動植物及其產品實施管制檢查。

 

二、 加入WTO後,面對國外肉類產品輸入,動物檢疫工作如何因應?

答: 1.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已建立及應用風險分析技術,以評估輸入畜產品衛生安全。在符合國際規範之精神下,持續針對貿易夥伴國之輸入申請進行畜產品輸入風險分析,並針對輸銷我國之畜產品國家,實施派員赴輸出國原產地進行檢疫查證,期能將我國動物檢疫防線延伸至國外產地,以源頭管理方式,確保輸入我國之動物產品未攜有國外重要特定疫病,以保障我國畜牧業之永續經營及消費者之食用安全。

2.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已派遣肉品查核人員赴主要肉類輸出國如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國家,查核其肉品工廠與屠宰場等設施之屠宰衛生檢查狀況、器械設備衛生及工作人員操作衛生情形。

 

三、 加入WTO後,如何加強建立重大惡性動物傳染病之監測及檢驗技術,並加強疫情之通報?

答: 因應日益升高之動物傳染病入侵風險,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已持續進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中所列之重大惡性動物傳染病監測計畫,並加強蒐集各國相關動物疫情資訊,隨時研判疫情並提昇相關檢驗能力。於動物疫情通報上,已開發完整之電腦疫情通報系統,可整體結合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各縣市動物防疫之主管機關,以便於第一時間內發現疫情,及時施行各種適宜的防疫措施。

 

四、 加入WTO後世界各國之農畜產品輸入將增加,如何加強動物防疫工作,以維護畜牧生產安全? 答: 為因應未來加入WTO後世界各國之農畜產品輸入增加,將持續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1.落實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輔導養豬戶確實執行「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全面性預防注射。

2.輔導畜養戶落實自衛防疫體系,加強實施飼養場所及設備之消毒,飼養環境之改善,動物之隔離及病媒之驅除等衛生安全措施。

3.確實掌握國內動物疫情,落實疫情通報系統,加強獸醫流行病學之調查,監控國內現存之疫病發生狀況,加速疫病之控制,以防止疫病之發生與蔓延。

4.加強國際間組織之參與和聯繫,隨時依據國外之動物疫情狀況,修正或增列「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條件」,據以加強檢疫措施,防範疫病傳入。

5.監控國內未發生之疫病,暨期早日發現疫病,早日控制和撲滅,減少損失。

 

五、 加入WTO後,如何加強和國外動物防疫機關及主要重大惡性動物傳染病診斷實驗室之技術交流合作及資訊交換,以保障國內畜牧生產安全?

答: 為因應加入WTO後之活動物及其產品之交易頻繁,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除將加強研發重大惡性動物傳染病之檢驗診斷技術外,並繼續透過國際畜疫會(OIE)之聯繫,加強與各國動物防疫機關資訊交流,適時尋求國外技術支援或合作,以便能達到區域聯防的目的。

 

六、 加入WTO後,動植物或其產品之輸入規定有無改變?

答: 加入WTO後,我國之動植物檢疫規定依照WTO之食品衛生檢驗及動植物檢疫措施(Measures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SPS)協定的原則必須透明化,並對各國採行一致的標準。目前「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及「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條件」已採該項原則訂定,並隨時與各國及國際組織進行動植物檢疫相關資訊與技術交流,針對各國重大疫情加以增修訂,故入會後之相關動植物檢疫規定與現行規定並無不同。

 

七、 加入WTO後,如何強化動植物檢疫工作,確保輸入農產品之安全?

答: 為強化動植物檢疫把關工作,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將推動及落實下列措施:

1.繼續於我國國際港站進行外來重要危險性疫病害蟲之偵測,並著手訓練檢疫用犬,俾以強化檢疫功能。

2.積極配合海關等緝私單位查緝農產品走私,防杜疫病蟲害藉非法管道入侵。

3.繼續派遣檢疫人員赴我國之貿易夥伴國如日本、荷蘭、法國、美國、阿根廷、加拿大、澳洲、智利等實施產地查廠及檢疫查證作業,延伸我國檢疫防線。

 

八、 加入WTO後政府將如何加強研發植物檢疫處理技術,協助拓展農產品外銷市場?

答: 政府加強研發檢疫處理技術之方向包括:

1.為順應國際潮流,積極尋求取代溴化甲烷之燻蒸藥劑。

2.研發低溫冷藏等檢疫處理技術,以降低檢疫處理對蔬果品質之影響。

3.配合產業出口需求,加強疫病害蟲之檢疫處理技術,提昇我國外銷蔬果之產品競爭力。

 

九、 加入WTO後,如何加強對國內植物疫情的監測,以防範國外危險性疫病蟲害入侵及蔓延危害?

答: 因應日益升高的植物疫病蟲害入侵風險,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已持續蒐集各國相關植物防疫檢疫規定及疫情,加強對國內(尤其金、馬、澎湖等離島地區)植物疫病蟲害之發生偵測與調查,並於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各縣市政府、各大專院校及各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建置「植物疫情監測及通報系統」,以結合基層至中央之各農業研究與防疫人員及單位,共同監測植物疫情;此外,更積極整合並強化植物疫病蟲害診斷服務功能,積極研發相關技術,以便於第一時間內發現疫情,並據以施行各種適宜的防疫措施。

 

十、 加入WTO後,如何加強植物疫病蟲害防治工作,以保障國內農業生產安全?

答: 為強化植物疫病蟲害防治工作,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推動相關重要措施包括:

1.落實推動重大植物疫病蟲害防治措施,加強辦理東方果實蠅、瓜實蠅等重要害蟲之全國性共同防治,適時殺滅害蟲,俾確保國內蔬果的生產安全與品質。

2.強化突發性或新入侵植物疫病蟲害之緊急防治與撲滅措施,有效遏阻其蔓延危害,另針對可能入侵之危險性疫病蟲害,擬訂緊急防治計畫。

3.加強植物防疫技術研發及技術示範推廣,推展整合性植物病蟲害管理及重大病蟲害共同防治,以及積極推動繁殖用植物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制度,以保護國內農業生產安全及發展。

  • 發布日期:9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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