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有關變更水土保持規劃書相關疑義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農授水保字第0931842989號
主 旨:有關變更水土保持規劃書相關疑義,處理方式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臺高(三)字第0九三0一二0一五三號函及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臺高(三)字第0九三0一二二四九三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開發案之水土保持規劃書及水土保持計畫二文件均經主管機關審定或核定者,如有新增開發面積之情形,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需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重新繕造水土保持規劃書送主管機關審查,原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內容亦應納入一併考量。
(二)無需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其涉及變更設計部分,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章相關規定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變更。
正 本:內政部、交通部、國防部、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網站)、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法規會、水土保持局(監測管理組)
主任委員 李 金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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