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地區各級漁會現任總幹事屆次考核成績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0931322199號
主 旨:公告臺灣地區各級漁會現任總幹事屆次考核成績。
依 據: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十條及漁會考核辦法第二條。
公告事項:
一、臺灣地區各級漁會現任總幹事屆次考核成績評定表如附件。
二、現任漁會總幹事屆次考核等第,以本屆任內主管機關辦理之九十年、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度之考核成績平均計算,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第三位採四捨五入。總幹事於年度中任職累積未滿六個月者,該年度之漁會考核成績不列入屆次考核成績計算。得分九十分以上列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列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列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列丙等及未滿六十分列丁等。如總幹事當屆考核成績未達二年者,則不計其屆次考核成績。
三、依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現任漁會總幹事依前條考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且其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之績優者,申請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遴選機關應予優先遴選為合格人員,除同一漁會其他候聘人依第十四條評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者外,不再遴選其他人員」。
四、本屆次考核等第,尚不包括其品德操守有無不良紀錄,其經核定為優等者,倘於遴選作業面談前一日經查明其品德操守有不良紀錄者,依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仍不得予以優先遴選。另依據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現任總幹事於該屆中途接任,考核成績未達二年者,不適用同辦法第十一條有關優先遴選及第十二條不予遴選之規定;有代理總幹事情形者,其代理期間因本職並非總幹事不得計入。
副 本:本會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漁業署
主任委員 李 金 龍 請假
副主任委員 李 健 全 代行
附件 |
‧臺灣地區各級漁會現任總幹事屆次考核成績評定表(odt) |
‧臺灣地區各級漁會現任總幹事屆次考核成績評定表(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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